“饿货,快来根士力架吧!”看到这句广告词大家应该都是尤为的熟悉吧,士力架自2002 年进入中国以来,以其脍炙人口的广告语为大众所熟知,其精美的包装和琅琅上口的名称也已被人们所接受。由于士力架的出名,就被不少有心人盯上了。
近日,北京高院二审驳回某公司的商标复审上诉,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这家企业竟公然使用“大力架”作为企业字号。
据悉,山东大力架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03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董茂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巧克力、糖果、饮料、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货物进出口业务等。
此次遭到驳回的商标是大力架公司申请的“NEW HOUSE”商标。原审法院认为,该商标与其他在先注册的商标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和含义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并且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据此驳回了大力架公司的诉求。
大力架公司对此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代理协议,广告合同,网络宣传等资料。
二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大力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如果诉争商标与其他引证商标共存,易使公众认为商品提供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具有特定联系。同时,大力架公司所出示的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并未经过行政诉讼的相关审理,并不能当然作为判断诉争商标应否获准注册的具体事由。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单就这一个“NEW HOUSE”商标来看,确实和士力架没有什么关系,不过只要查询一下该公司曾经注册过的其他商标,用意就十分明显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对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商标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准许注册。撇开商标不谈,“大力架”之流也涉嫌仿冒知名的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些企业认为只要榜上名牌就会在短时间里提高自己产品的销量,但是这种行为背后最后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会受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