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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耳光馄饨”商标陷入纠纷,究竟怎么回事?

    吃货们都是知道哪家店好吃的,现在各种网红店是特别的多,只要有些人吃过后发在网上渐渐的就成了网红店了,就会吸引很多的顾客。上海肇周路的“耳光馄饨”是当地小吃界的金字活招牌,而后又因一众明星打卡品尝,让这家市井烟火气的馄饨店顿时拥有网红属性。





    没有想到的是这家“耳光馄饨”点最近却陷入了商标纠纷的漩涡中。


    2012年10月,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美亚公司)申请注册了纯文字“耳光”商标。2018年10月,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尔广公司)对该枚商标提起无效宣告。2019年10月,这枚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理由在于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美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尔广公司与“耳光馄饨”相关权利的原始权利人存在事实上的授权关系,符合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条件。


    法院经审查认为,尔广公司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店面照片、宣传报道等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耳光馄饨”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馆”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诉争商标“耳光”与“耳光馄饨”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近似,应认定为近似标识。


    此外,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尔广公司在先持续经营的“餐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美亚公司自认其在上海地区经营多家直营店,即与尔广公司同为上海地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


    综上,结合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耳光馄饨”商标积累的知名度,美亚公司应当知晓尔广公司在“餐馆”服务上已经使用了“耳光馄饨”商标。


    在此情况下美亚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且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理由表明其行为具有合理依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了美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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