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这个品牌我们应该是相当熟悉了,是个奢侈品,都是比较有点钱的会购买,平常人想要买那是有点舍不得的。但是这种大品牌因为被人所熟知,所以会被侵权,但是大品牌习惯了被侵权,所以在维权方面布局的是十分全面的,在市场中,每天都有侵权,各个品牌要重视下,不然影响的是自己的企业声誉。
这几年使用微信的用户在逐年增加,也就造成了不少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利用微信这个渠道来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危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件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起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正是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第3226108号、第241014号、第241029号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并将上述商标使用在箱包、钱包、服装等商品上,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
原告发现被告巴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平台注册名为“LV高端货”(现更名为“高端大牌包包批发”)的微信公众号,并通过推送微信号为“Dior-81”(实名认证主体为黄某清)和“Dior -04”(实名认证主体为曾某燕)的微信,大量展示、销售包括涉案图形商标在内的众多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的商品。
另外还随附有商品说明及标注有“Louis Vuitton”标识的包装袋等,以其推送的微信完成商品的销售接单、收款、安排配送发货等行为。
于是原告经公证进行证据保全后,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余万元。
被告巴某公司抗辩称,巴某公司并非生产涉案侵权商品,作为销售商,对原告商标权被侵害的结果客观上没有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清、曾某燕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与其个人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通过巴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一致,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做工、材质、包装及售价等因素,可以认定巴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黄某清、曾某燕作为相关微信号的实名登记人,并收取了相应的款项,但原告是通过巴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的“微信客服”一栏进入两人的微信号购买被控侵权商品,再结合巴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可证实两人实为巴某公司的员工,可以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
在未有进一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黄某清、曾某燕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巴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1万元。
所以商标侵权不可取,最后还是要付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