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李丽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联合发出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通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将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