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吴先生来电咨询:近期国家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在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请问调整后的优惠政策与之前有哪些具体的区别?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下发的《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与《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相比,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做了如下调整:
(一)优惠区域由原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扩大到21个,现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具体为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21个城市。
(二)优惠条件降低,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须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而财税201064号文件则没有任何前提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企业没有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也同样可以享受该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直接转包也可以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财税201064号文规定,符合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规定范围内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就可以免征营业税。而财税[2009]63号文则未提到直接转包”。
(四)财税201064号文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同时,文件明确对2010年7月1日至文件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罗湖区徐小姐来电咨询:企业或个人对玉树灾区的捐赠款是否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21日止,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福田区刘小姐来电咨询: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款,要取得何种票据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南山区曾小姐来电咨询:我司是一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问合同能源管理在税收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一文,对节能服务产业可以享受以下四项税收优惠政策:
1.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宝安区王小姐来电咨询:缴纳过印花税的营业执照因为法人变更,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后重新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还要缴纳印花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13号)规定,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