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推动开发区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政策措施,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已经在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入住宁夏软件园或接受软件园统一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宁夏软件园投资建设的各类设施,购置的各种设备,企业可以根据《宁夏软件园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优先使用或租用。
第四条 银川开发区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批准,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五条 设立发展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今后三年,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中,2008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800万元。自2008年起三年内入住宁夏软件园的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重点扶持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开发区级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100%给予资金补助。
第六条 鼓励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联合、并购、重组等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参与投资组建股份公司,加快软件企业上市融资的步伐,待企业发展壮大后逐步退出。
第七条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 在专项资金中设立100万元投资引导资金,作为母资金”吸引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管理团队设立商业性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对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创新创业及融资提供风险担保。
第九条 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入住软件园企业重大研发项目、技术引进项目及参与机械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提供50%的贴息补助,累计贴息总额为200万元。对大型原创动漫作品研发以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提供研发资助,单笔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以上贴补资金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从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从事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制作的企业,可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有优惠政策。在开发区政府采购中优先采用企业自主开发的软、硬件等信息产品和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宁夏软件园企业入驻及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对入住软件园,从事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的企业,实行房租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的优惠政策,房租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每年公布一次房租价格。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获取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对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T)、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国际认证的企业给予50%的认证费用补贴,单笔补贴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其它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资质认证经审核认定后给予20%到50%的补贴,单笔补贴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国内外知名的大型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入驻宁夏软件园及其所属基地,经核准认定后,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搭建发包与接包商面对面的交流平台。适时组织企业在日、美、欧等国际发包量较大的国家和地区,举办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专项推介和对接活动。对企业参加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境内外各类展览、国际推介等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单笔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对承办开发区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展览、推介活动的企业,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贴,单笔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到宁夏软件园设立软件和动漫产业研发创作中心。鼓励和支持本地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结合实际和行业要求,创办软件和动漫产业研发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进入经国家认定的培训和教育机构、基地培训的软件和动漫人才给予定向资助。完成培训后取得国际、国内通用高级资格证书、专业学历的,并在宁夏软件园内企业就业的,由开发区给予每人培训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0元。支持企业自行培训软件人才,对新入园企业,三年内按当年净增的高级程序员、高级架构师、高级系统分析师的数量,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培训费用补贴。对园区内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同期个人缴纳所得税开发区级留成的50%奖励给个人。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设立软件、动漫学院或相关专业,举办专业职业培训,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的人才。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自建生产和业务用房。自建生产和业务用房的可按照工业用地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开发建设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和园区。
第十九条 凡企业自主研发和原创的软件、动漫产品获得国家、自治区专项经费资助或奖励的,按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或奖励。同时获得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经费资助或奖励的,按最高额度予以配套或奖励。
第二十条 凡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并被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播出的每分钟奖励企业1000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分钟奖励企业700元;在地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每分钟奖励企业500元;在境外主流媒体播出的每分钟奖励企业1500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国家对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已发布的各项鼓励支持政策不在本政策中规定的,开发区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政策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