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第九届中国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在大连落下帷幕。本届交易会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未来若干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仍将是各国政府大力支持和重点扶持的核心产业,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行业将迎来又一个发展的黄金十年”。
如何让我国的软件服务外包产业抓住历史机遇,在国际产业竞争中轻装前行?历史经验显示,任何一个产业的快速发展都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特别是财税优惠政策扶持。那么,我国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对行业发展的影响效果到底如何?有哪些方面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两年出台三项政策:服务外包税收优惠逐渐宽松
所谓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IT业务和基于IT的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外包给外部的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它分为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根据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承接商的地理分布状况,服务外包分为3种类型:离岸外包、近岸外包和在岸外包。离岸外包是指转移方与为其提供服务的承接方来自不同国家,外包工作跨境完成;近岸外包是指转移方和承接方来自于邻近国家;在岸外包指转移方与承接方来自同一个国家,外包工作在境内完成。
随着经济全球化、产业结构调整和梯次转移步伐的不断加快,以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服务业已经成为全球第二轮产业转移浪潮的主角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商务部部长助理仇鸿在本届大连软交会上表示,预计到2020年,全球潜在的服务外包市场需求将达到1.65万亿美元~1.8万亿美元。
在全球市场扩容的同时,我国软件信息服务外包业也正在快速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软件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增长达到了35.2%,产业规模已经突破2750亿元人民币。作为全球第二大离岸外包业务承接国,2010年我国软件出口协议金额达到126.3亿美元,同比增长24.4%.有测算表明,按过去5年年均30%~50%的增速发展,到2015年末,我国软件信息服务外包产业规模将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大关。
从顺应产业发展要求和扶持产业快速发展的目的出发,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从2009年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等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主要内容包含了3个方面。一是对经认定的包括服务外包企业在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对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0]64号文件,自2010年7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一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免税优惠由过去重企业资格,变为现在只看业务性质,从而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因此,从总体的发展趋势上看,我国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越来越低,限制越来越小,尺度越来越宽松。
在岸和离岸有别:不利行业整体发展
虽然三年间对于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尺度在一步步放宽,但这些政策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把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业作为一个产业集群发展来考虑,在优惠上重外轻内”,在岸和离岸有别,不利于行业整体快速发展。
如前所述,服务外包分为离岸外包、近岸外包和在岸外包。而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只有在取得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后才能享受优惠。近岸外包是指转移方和承接方来自于邻近国家,因此近岸外包也可以归入离岸外包而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在现行政策下在岸外包企业无法享受服务外包行业的税收优惠。
这条规定对从事在岸服务外包的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不管是在岸、近岸还是离岸,这些企业所做的业务性质实际完全一样。以一个日本企业为例,该企业在中国设有全资子公司作为其在中国市场的管理中心,并且承接本部的外包业务。与此同时,日本企业本部也将业务发包给中国本土的内资服务外包公司,工作的质量和进度由其子公司负责。本来,中国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日本企业的子公司都可以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免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减按15%缴纳的税收优惠。但出于竞争的需要,日本企业采取不再与中国服务外包企业签订合同,转为由其中国子公司与中国服务外包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这样一来,虽然中国的服务外包企业所做的业务与以前完全一样,但全部收入都成为在岸外包服务收入,不能享受所得税15%优惠税率和营业税免税政策,而日本企业的子公司仍可以享受这一优惠。
在实际经营中,一些国内在岸外包公司为了享受优惠,往往在境外注册一家公司,让这家境外公司与国内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国内在岸外包公司再与境外公司签订一份长期合作协议。但这样一来,在岸服务外包公司的经营成本必然上升。
纵观世界级的服务外包公司,比如埃森哲、EDS、惠普、富士通、东芝等公司,他们来自本土的业务量都占了很大的份额。有专家建议,国家应该取消外包服务业税收优惠在离岸、近岸和在岸方面的差别待遇,按经济活动的实质内容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我国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
不分扶持对象:高端服务外包发展受阻
服务外包从形式上可以划分为ITO、BPO和KPO.虽然三者都是基于IT技术的信息服务,但从这3种服务所需要的技术含量看,KPO是服务外包中技术含量最高的形式,理应得到更大的扶持。而目前的政策是这3种形式的服务外包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不利于我国服务外包行业长期取得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
业内人士介绍,ITO就是通常所说的软件外包,是外包服务业的初级形式或者说初级业务,比如承接编写国际大公司的薪酬管理软件等。BPO即业务流程外包,包括客户管理外包、人力资源外包、财务流程外包、保险理赔业务外包等,是服务外包的中级业务。KPO则指知识流程外包,即将公司内部具体的业务承包给外部专门的服务提供商,包括市场研究、数据分析、客户调查、投资咨询等,是外包服务产业的最高层次。从产业发展形势看,后两者目前已经成为发展主流并成为国际服务外包竞争的重点。
近些年来,服务外包业在印度、中国、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发展迅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西方发达国家人力成本高涨,为了增加利润和集中精力进行产品研发,这些国家把这一业务转移到人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业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都是国外企业看中国内的人力资源成本相对较低的产物,其利润几乎全部来自于劳动力成本方面的差价。
那么,中国企业靠什么才能在服务外包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呢?关键是成本。众所周知,由于国内人力资源成本近年来快速上涨,我国沿海曾经引以为傲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已经开始发生转移。国际投资要么转移到我国的中西部地区,要么转投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廉的东南亚国家。这一现象警示我们,一旦人力成本低廉的优势不再,我国的服务外包业极有可能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一样,其国际竞争优势也将不复存在。从目前形势来看,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竞争已非常激烈,而国内外包市场开放较晚,特别是我国与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相比,劳动力成本差距在逐渐拉大,竞争优势非常有限。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发展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业正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现代服务产业,在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业中知识流程外包企业的技术含量最高。因此,在制订针对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建议细分扶持对象,对从事外包服务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由低到高分为离岸ITO、在岸ITO、离岸BPO、在岸BPO、离岸KPO、在岸KPO六种类型,重点扶持在岸KPO外包企业。
扶持力度较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优势有限
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给予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还比较小,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据介绍,大多数的服务外包承接国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都给予退税政策。印度、菲律宾、以色列均给予服务外包企业一定年限的减免税优惠,以色列甚至给予长达40年的免税待遇,印度的软件产业则早已实现了税收零负担。
而在我国,服务外包主要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国际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于服务产品出口前在国内流转的环节很多,每一环节都要按全额征税,所以中国的服务外包很难靠出口环节的免税而得到多少实质性的减除,税收负担依然很重。
大连高新园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由于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制度安排上的原因,最终导致相当一部分服务外包贸易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业内人士建议,我国应借鉴国外对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政策,对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两免三减半”或更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再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同时,由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最大成本就是职工工资,因此为了鼓励企业创新研发、加大职工培训力度,建议对研发费100%加计扣除和据实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对于企业高管、高端人才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定数额的职工给予返还。另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对于以税后利润在境外投资成立外包服务企业的给予企业所得税退还。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国家大力发展软件信息服务业的背景下,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将迎来极大发展,行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虽然历史机遇摆在眼前,发展的前景也很可观,但能否抓住机遇实现美好前景,国家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财税优惠政策是至关重要的前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