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成立软件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流转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按17%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 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一、政策内容
(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服务外包企业还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可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四条规定, 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 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部分企业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对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中的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的服务外包企业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可执行软件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我国境内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