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十一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干、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参保人数、服务范围逐渐增加,保险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而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压力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开始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障业务中,开展了一些相关业务实践。但是,从社会养老保障业务整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介入的范围和程度还相对较低,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管理服务面临挑战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是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单位或行业补充养老保险为拓展,结合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具体来看:第一支柱,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包括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即补充养老保险,是雇主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障制度,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第三支柱即传统的个人储蓄性养老,是公民自己或家庭储蓄的养老金基金,更多地体现为个人或家庭为应对养老问题而提前做出的储蓄和投保安排。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截至2010年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57亿。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的参保总人数已超过12.5亿人次,5项社会保险基金总结余22785亿元。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城镇化的推进和劳动力流动市场的发展,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仍面临巨大的挑战。一是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有限,主要表现为社保服务人员配备不足、服务渠道服务方式单一、服务团队专业水平相对较低;二是社会保障基金存管相对分散,不仅容易造成账务混乱,还为资金被挪作他用埋下了隐患;三是社保信息管理分散既影响了参保人转移接续,也给数据信息安全埋下了隐患;四是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压力较大。
借助商业力量提升养老保障服务能力
从理论上看,提升社会养老保障服务能力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依靠各级政府加大资源特别是财政投入,满足管理服务需求;二是借助商业机构力量,通过外包社保服务,提高管理能力与服务能力。
就前者而言,笔者认为,进一步加强社保经办机构自身能力建设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一是需要增加大量财政预算用于服务网点的铺设、人员招募、系统开发、数据中心建设等,特别是数据中心建设,建立一个符合我国社保发展需要的数据中心需要投入数百亿元,这是我国财政投入短时间内无法支持的;二是需要增加大量人员编制,这与政府部门精简机构的方向不符;三是该模式下政府部门集政策制定、管理运营、经办监管于一体,与政事分开的治理方向不符。因此,完全依靠政府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来快速提升管理与服务能力,并不现实。
而后者,即利用服务外包提升社保服务能力的模式,其主要是借助商业机构的专业优势和已有的资源优势,建立以政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和业务运营监督职责,商业机构承担具体业务运营职责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的体制。目前,国内的商业机构中能够承担起社会养老保障外包服务职责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综合实力、资产规模、网点数量、服务渠道、业务团队、业务经验等方面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无疑成为社保服务职能外包的最佳选择。
在笔者看来,以服务外包形式引入商业银行提供社会养老保障相关服务具有诸多优势:一是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的专业服务,使政府部门从繁琐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做好社保业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和监管;二是可以减少政府公共服务成本和风险,包括降低道德风险,使政府远离金钱以减少权力寻租和腐败的机会,促进服务型政府和高效政府建设;三是利用商业机构现有的人才队伍和服务网络,可以避免社保相关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大量重复配备,大大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社会保障专业化服务;四是可以充分发挥商业机构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资源优势,规范审核、报销、支付等业务流程,防止人为干扰因素,降低不必要、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商业银行社会养老保障业务拥有广阔的前景
客观来说,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的全过程中,商业银行的介入已经有些年头了。早在1992年,工商银行就开始在基本养老保险代理收缴、基本养老保险代理支付、基金专户管理等领域与社保机构开展了业务合作。
而在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的同时,商业银行社会养老保障业务创新也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例如,在企业年金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全面介入,建立起了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基金托管乃至投资管理的全面的养老金管理专业能力,并积累了相应的管理经验。截至2010年底 ,有3家银行获得受托人资格,占近28%的市场份额;有8家银行获得账户管理人资格,占87.3%的市场份额;有10家银行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占100%的市场份额。又如,在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方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于2003年6月与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正式签署托管协议,将资产托管机制正式引入国内养老金管理领域。其后,2007年7月增补中国工商银行为全国社保基金托管银行。
商业银行的介入,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管理服务能力,而且对于商业银行自身也大有裨益,这也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对开展社会养老保障业务兴趣渐浓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分析来看:
首先,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开展社会养老保障业务具有较好的盈利空间。商业银行社会养老保障业务中的信息管理、资产管理和其他相关产品不仅可以取得直接业务收入,而且养老金基金存续期间产生的大量存款沉淀也会带来丰厚的利差收入。仅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预计到2020年,我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个人将达到9.3亿人(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假设账户管理费保守估计按5元/年/人计算 ,那么商业银行管理参保人的社会养老保障账户将会带来直接的账户管理收入就将高达46.5亿元。
其次,增加交叉销售机会。
第三,筑牢公私客户基础。通过提供社会养老保障的服务,商业银行在没有附加成本情况下,扩展了个人和法人客户基础,为日后向这些客户推介其他服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最后,增加社会美誉度。
也正是由于商业银行开展社会养老保障业务具有多方共赢”的特点,近年来国家、社会各界对此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而国务院、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商业银行开展社会养老保障相关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业务指导。其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外包的政策趋势日渐明朗。
例如,国务院于2009年9月1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试点地区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这在政策层面上明确了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进新农保工程建设,并规定经办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指导意见》虽然没有直接指明由商业银行提供新农保相关管理服务,但是商业银行具有的服务能力和优势使之成为新农保管理的首选合作伙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社会养老保障业务在国内将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各个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需要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推动业务领域不断创新发展。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和郑州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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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国商业银行养老保障管理模式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的历程和经验来看,商业银行作为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重要部门在养老基金运营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已经成为养老保障事业发展密不可分的合作伙伴。其中,美国养老保障制度与我国制度具有较大相似性,其商业银行养老保障管理模式和业务实践对我国相关业务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目前,美国主要商业银行都开展了养老金相关业务,规模较大的分别是道富银行、纽约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美国银行、花旗集团、富国银行等。美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养老金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养老金相关受托管理业务、养老金相关账户管理业务、养老金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养老金投资顾问相关业务、养老金相关资产托管业务以及养老金行政管理相关业务。
截至2009年底,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承保的商业银行共6839家,管理受托(Fiduciary)及相关资产账户1567.70万个,涉及资产18.32万亿美元,共实现业务收入244.89亿美元。其中,包括缴费确定(DC)计划、待遇确定(DB)计划及其他个人退休账户在内的养老基金82167亿美元,约占全部信托基金的44.85%。截至2009年底,美国全部机构管理的信托项下养老金业务收入为36.46亿美元,其中商业银行信托项下养老金业务收入34.43亿美元,占全部管理机构业务收入的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