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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POST TIME:2021-10-22 10:3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服务外包工作实际,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6月4日

      附件

    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建设资金是指中央下达以及市本级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平台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平台建设资金。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审核及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对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平台建设资金申请单位包括推动和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企业、培训(实训)机构、行业协会、在厦高校及研究机构。

      第六条 平台资金资助范围:

      (一)补助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

      (二)用于我市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开展服务外包促进活动和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公共活动经费,以及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调研、评审、审计等基础性工作经费。

      第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包括: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能推动行业发展、提高服务外包整体技术水平的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发;提供基于技术研发、软件测试、质量保证、科学计算、云计算、系统测试、医药研发外包、演示、验证等公共服务;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的公共平台;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提高外包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收集和分析与服务外包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服务外包技术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交易平台、供求平台和交流平台。

      (三)公共人才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软件、动漫、业务流程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或实训,为外包企业的发展快速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建立服务外包人才信息数据库,为服务外包发展提供人才储备信息,为政府提供科学全面的外包人才信息;开展服务外包人才交流服务,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平台建设资金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属已建成投入使用或已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建设期从申报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并优先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内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及基础性专业软件等累计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年度投入经费(含专业设备和基础性、专业性软件购置或开发费、专利使用费、软件许可使用费、运行维护费等,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200万元;拥有一支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其中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能满足服务外包企业所需要的公共技术服务保障需求;主要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优惠技术服务,且年服务企业数不低于15家。

      (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提供公共信息服务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及平台专业软件开发费用等累计投入不低于200万元。年度投入经费(含专业设备和基础性、专业性软件购置或开发费、专利使用费、软件许可使用费、运行维护费等,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拥有一支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其中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能满足服务外包企业所需要的公共信息服务保障需求;主要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网上交易服务、供求信息和交流服务,且年服务企业数不低于30家。

      (三)公共人才服务平台为提供人才培训服务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及平台专业软件开发费用等累计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年度投入经费(含专业设备和基础性、专业性软件购置和课件购置费、课件开发费、课件许可使用费、教材费、宣传推广费等,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50万元;拥有一支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才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其中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能满足服务外包企业所需要的人才服务保障需求,且年培训人数不低于1000人。

      第九条 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的投入包括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建设费用主要包括购置相关设备和软件系统、项目研发人员自主开发费用(含研发人员费用)、机房装修费用等;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网络租赁、系统维护、软硬件升级、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费用。其中,项目研发人员自主开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

      第十条 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不高于其投入经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平台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公共活动经费和基础性工作经费,由市商务局提出资金使用项目及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全额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的单位,应是该公共技术、信息、人才服务平台的投资者,且在我市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的法人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厦高校、研究机构等。

      第十二条 申请平台建设项目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包括考核项目预期效果的指标及方法。

      (四)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申请扶持的理由、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验收时间、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五)已建成平台提供企业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及研发人员当年度的个税纳税申报表。

      (六)在建平台提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上年度研发人员个税纳税申报表。

      (七)项目实施主体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八)服务优惠承诺书应明确优惠对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九)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员工花名册、社保缴纳证明、个税缴纳证明、设备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银行凭证等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兑付程序:

      (一)项目申请。申请单位应于申报期限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项目初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核项目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三)项目考察。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第三方中介机构初审的基础上,进行现场项目考察。

      (四)项目评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从厦门市有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并聘请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五)项目确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项目评审的基础上,共同提出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并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和厦门市服务外包网向社会公示资助计划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六)资金兑付。平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获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需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发有关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资助资金如数缴回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不定期地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全额收回平台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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