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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西哥劳务外包的最佳实践

      与墨西哥劳务公司打交道时,企业必须小心翼翼,避免被视为劳务公司雇员的雇主,因为一旦被视为雇主,劳动部门可能进而确定,该企业需要向劳务承包公司的雇员支付利润分成

      文 莫妮卡•希雅菲诺 菲利普•贝尔科维奇

      与墨西哥招聘公司打交道时,企业必须小心翼翼,以使它们不被视为招聘公司(下称劳务承包公司”)雇员的雇主。《墨西哥联邦劳动法》的最新修改,尤其该法关于劳务外包实务的第15条A款的修改增加了这种风险。第15条A款的主要风险是,如果服务受益人(即聘请劳务承包公司的企业)被视为雇主,那么劳动部门可能进而确定,该企业需要向劳务承包公司的雇员(依照税前盈利10%的比率)支付利润分成。

      《墨西哥社会保障法》的修改

      2009年7月9日,《墨西哥社会保障法》修正案得以颁行,成为法律。依照对该法所做的修改,该法的目的是规范劳务外包,并建立法律机制,用以加强该国社会保障协会的复审权力。

      这些修正案主要致力针对那些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而从劳务承包公司那里接受人力服务的企业设立连带责任。

      依照所修订的《墨西哥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如果满足下述要求,则人力服务受益人(下称劳务接受公司” )应当承担修正案所规定的义务:

      ●劳务接受公司向劳务承包商的雇员发出指令;

      ●劳务承包公司的雇员在劳务接受公司所确定的场所工作;

      ●劳务承包公司未能履行《墨西哥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义务;

      ●如果社会保障法协会此前曾指令劳务承包公司履行其所未予履行的义务,而其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社会保障协会就这一指令和这一未予履行的义务向劳务接受公司发出通知。

      社会保障法协会对作为劳务受益人的劳务接受公司施加了一些形式性义务,包括向社会保障协会逐季提交信息报告,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公司名称、公司纳税地、公司税号以及其在社会保障协会的登记号、公司章程文件,以及与相关各方所签订劳务协议相关的信息。

      《墨西哥联邦劳动法》第15条A款

      《墨西哥联邦劳动法》修订期间,第15条A款得以颁行成为法律,意在规制劳务外包问题。依照这款法律规定,外包工作被界定为:

      由雇主所指定承包商实施的工作,该工作由该承包商所控制,代表无论系为个人抑或公司的某一承包商进行工作,此种情形即行确立该承包商的义务,并调整该项服务的开发以及该项工作的实施。

      根据第15条A款的规定,如欲将某项工作视为外包工作,那么该项工作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该项工作不得覆盖相同于或类似于”在工作场所所实施活动的全部;

      ●该项工作应当具有专业特性;

      ●该项工作不得类似于劳务接受公司其他雇员所实施的工作。

      第15条A款进一步规定,如果上述所有条件未被满足,那么,依照《墨西哥联邦劳动法》的目的,劳务接受公司将被视为雇主,其应当对这些雇员承担社会保障义务。

      第15条A款的规定令人困惑,因为它是以否定形式起草的,而表面上看来,这一立法的意蕴似乎值得商榷。语言上并不清楚的是,第15条A款究竟是否意在表明,即使任何一项上述确定的要求得到满足,依照《墨西哥联邦劳动法》的用意,劳务接受公司也将不被视为雇主。与此相反,这一条款的字面意思也表明,如果这些要求并未完全得到满足,那么劳务接受一方将被视为劳务承包公司雇员的雇主。

      关于第15条A款,由参议院就该修正案而发布的《国会立法目的声明》或《立法理由》确立了下述结论:

      在这种意义上,协同立法者(众议院)所发送的会议记录力求规范这一问题(劳务外包),以防止由劳务承包方或劳务接受方履行的义务遭到规避。

      为此目的,劳务外包”被界定为由被称之为劳务承包方的雇主,经由受其控制但为劳务接受方(无论系为个人抑或公司)的利益而工作的工作者所实施的工作,这一界定确定了劳务承包公司的义务,并调整该等服务的开发以及该项工作的实施。

      第15条A款就这种类型的工作确立了三个条件。如果这些条件都被违反,那么,基于该法的全部目的,依照同一法律的第13条的规定,为了实现《墨西哥联邦劳动法》第15条A款之规定以及其他相同性质之规定所述的社会保障义务目的,劳务受益人应被视为雇主。

      因此,根据上述《立法理由》,并根据上述《国会立法目的声明》,如果客户违反第15条A款所规定的所有三项条件,那么,(当其被视为雇主时),将会启动制裁。如果劳务协议当事方并不满足这三项条件当中的任意一项,将不会触发制裁。

      服务协议

      考虑到《墨西哥联邦劳动法》改革的相关方面,劳务承包公司和劳务接受公司在起草劳务协议时,应当考虑下述内容:

      ●把劳务承包公司的社会保障号载入服务协议。

      ●避免声称劳务承包公司仅是向雇员支付薪酬福利的工具,亦避免声称雇员乃是处于劳务接受公司控制之下。

      ●所签订的文件应被描述为一份(用于咨询和管理等目的的)服务协议,而非一份人事服务协议”。

      ●考虑写入这一规定,即劳务承包公司将全权而自主地确定这些服务所将实施的方式,将监督这些雇员的活动,将整饬雇员纪律,并将确定其福利和薪酬,如此等等。

      ●陈明劳务承包公司响应《墨西哥联邦劳动法》项下的任何要求,并避免劳务接受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在社会保障协会把每名雇员登记注册,以昭示签订该协议并非旨在规避缴纳社保费,或减少为劳务承包公司提供服务的雇员所享有的劳动权利。

      ●在协议中确定劳务承包公司有义务应劳务接受公司要求向其披露这些文件。

      ●如有可能,以西班牙语签订这份协议,并规定墨西哥某地作为协议签署地。

      ●证明劳务承包公司拥有足够物质和经济资源履行其雇用义务。

      ●要求承包商在劳务接受公司要求时或定期向其提供所有文件,以便劳务接受公司得以遵行《墨西哥联邦劳动法》第15条C款的规定,这相应要求服务受益人定期验证其劳务承包公司劳动和就业义务履行情况。

      ●载明劳务承包公司必须实施工作的专业化。

      ●由劳务承包公司交付的发票不应包括诸如人员提供服务”之类的描述。

      此外,若有可能,考虑把劳务承包公司在人员方面尤其在工作工具方面恪守自治写入合同条款并付诸实施,这包括如下方面:

      ●劳务接受公司应避免向所外派雇员交付公司徽章或名片。

      ●劳务承包公司的名称或标志应当嵌入其在劳务接受公司设施内提供服务的外派雇员的工作制服。

      ●如果外派雇员需要开立电子邮件帐户,则应当在该电子邮件账户与劳务接受公司员工电子邮件账户之间做出区别。

      ●劳务接受公司亦应当审查汽车、手机等工具的分配。

      ●劳务接受公司应当避免将外派雇员涵括在电子邮件、简讯、内部沟通和书面指令之中,以免从中可以推定对其存在控制、指示或依属关系。

      ●劳务接受公司应当避免向外外派雇员做出任何付款或向其直接支付报销费用。

      ●劳务接受公司应当避免向劳务承包公司外派雇员进行奖励或颁发培训课程文凭。

      ●劳务接受公司应当避免雇用将会从事与其自身雇员所从事任务相同或相似任务的外派雇员。

      尽管第15条A款适用于劳务承包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但是采取上述措施有助于降低劳务接受公司的风险。

      结论

      鉴于上述,劳务接受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以证明劳务承包公司不仅系为提供人员的承包商,而且系为:

      ●《墨西哥联邦劳动法》第10所规定的雇主;并且系为拥有足够资源依照《墨西哥联邦劳动法》第13规定为其雇员承担劳动义务的雇主。

      因此,虑及劳务承包公司可能声称劳务接受公司是他们的实际雇主,劳务接受公司应当确定最佳做法”,以对抗劳务承包公司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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