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网记者获悉,因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大阿姨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裁定为无效。
据悉,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大阿姨及图”商标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大阿姨”系已有的常用词汇,现多指代女性经期,具有明显的描述性含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独占“大阿姨”商标,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体现,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大阿姨及图”别离向第 9 类、第 38 类以及第 42 类进行了注册,注册号别离为 12358149 号、 13379061 号、 12358267 号,别离于 2014 年 9 月 7 日、 2015 年 1 月 28 日、 2014 年 9 月 14 日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三)项所指“仅仅直接体现商品或办事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
该条款中“仅直接体现”系指商标仅由对指定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及其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识表记标帜构成或商标虽包罗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体现。
争议商标由中文“大阿姨”及图形组成,其中图形的造型系卡通化的女孩头像。商标中的主要认读部分“大阿姨”系一种亲属的称谓,特指母亲的姐姐,现已成为公众约定俗成的对于女性月经的代名词。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大阿姨”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仅仅直接体现了指定商品的功能或用途系与女性月经期相关联,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此外,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并未有效增加争议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体现,综上所述,裁定“大阿姨及图”商标无效。
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则金华对此体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上,或者办事提供者在其提供的办事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商品或办事来源的标识表记标帜。商标的显著性应当以能否“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定依据。
本案中,大阿姨本是母亲姐姐的称谓,,但现已被公众约定俗成女性月经的代名词,仅直接体现了该商品的功能和用途与女性月经相关,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中图形也仅仅是卡通女孩头像,不具有显著性。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依法有据。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识表记标帜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体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识表记标帜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另外,可作为商标注册。这条分成两款,第一款是说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情形,第二是说如果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表记标帜注册了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及可识别性后,可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大阿姨本是一种亲戚称谓,但逐步演化为女性月经的代名词,即使用于商品也是指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指商品的功能及用途,不符合第一款前两项的规定。
王英占还体现,该商标虽经过注册使用,但并没有获得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也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委员会否决,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