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球物联网产业发展来看,美国政府在“2025年对美国利益具有潜在影响的六种关键技术”报告中把物联网列为影响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技术;日本制定了u-Japan和i-Japan2020战略;韩国制定了u-Korea与物联网规划。
我国在加快自主创新和利用高技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背景下,明确将智能化的代表技术一一“物联网”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物联网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热点之一,国内相关部门和企业也正积极探讨物联网产业的前景与发展问题。但由于我国物联网产业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是行政立法机关在体制上存在着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和缺憾。
首先,由于物联网产业属于新兴产业,因此部分拥有立法权的行政立法机关对于物联网产业不够了解,加上当今物联网产业的发展正处于其产业周期的初级阶段,因而大部分与物联网产业发展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在招商引资、市场培育等方面,对于与物联网产业长远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并未做到未雨绸缪,因此并未与立法机关及时沟通,也没有以发展的眼观意识到只有通过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够有效协调各个政策执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各政策主体的经济行为,最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物联网产业的激励与约束效应。
其次,由于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管理相关业务,而不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内学者陈敏著就曾经指出,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行政机关这种制定规范的活动同时具有行政手段的性质,是为了适用法律、执行行政任务进行的补充性立法或实施性立法活动。因此,在制定相关文件的实践过程中,就难免出现拥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方面的消极和不作为的现象。再加上立法程序设置上的不合理,以及行政立法机构的人员编制、专业知识的限制、立法信息资源的缺乏或不准确、或者立法者自身预测和判断能力的限制,常常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所通过的法案之间往往互不协调,甚至彼此冲突,所有这些情况都会不可避免得造成行政立法不作为。
国内最大的物联卡交易平台:物联卡之家(www.1330.cn)指出,物联网产业作为新兴产业之一,各项产业政策还不完善。建议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即产业的起步阶段。作为政府,应着重构建物联网的总体发展框架。为防止各省市在产业发展方面出现诸如恶性抢占有利资源、政府寻租等恶性竞争现象的出现,应当根据各地区硬软件特点,有重点、有规划的进行全国性战略规划。
第二阶段,即产业的快速成长阶段。应当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以开放的态度制定宽松的产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合理的产业布局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等,打破行业壁垒,培养一批具有产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为物联网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即产业发展处于最后的成熟阶段。此时,物联网技术研发己经成熟,政策法规也趋于完善,除继续鼓励物联网产业链的不断拓展之外,政府应逐步减少对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干预,更多的转变为管理者和监督者角色。
软件方面,通过培训等方式培养、提高人们的信息能力。我国的城乡之间的信息能力相差很大。城市由于人们的教育程度高,各种设施完善,经济条件较好,人们的信息获取能力也较高;与城市相比,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的信息能力偏弱,经济条件差,留守在农村的大多是老人和小孩,信息意识淡薄,信息的传播还停留在传统的电话等形式,这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极不相称。通过培训的办法提高广大农村地区人员的信息能力。可以先通过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提高他们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接下来通过中小学教师带动广大的农民,教授信息获取的方法,提高信息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