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破获利用境外网络电话诈骗案 案值达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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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宁德4月10日电(叶茂 史玲芝)福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外披露,审结一起利用境外网络电话系统向大陆、台湾及境外人员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协助诈骗分子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新类型案件,案值达1000余万元人民币,犯罪分子非法获利327万余元。
该院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判处江某标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8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范某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没收2人违法所得3270846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25日,江某标通过台湾二类国际语音话务电信服务商韦帛国际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某某等人取得境外网络电话对讲服务器IP及验证码,在福建厦门、宁化等地架设VOS系列网络电话系统,设立转接平台。
此后,江某标向大陆、台湾及境外人员非法出售网络电话设备,并以充值话费形式向他人传送可任意改变主叫机号码的IP话音,将国际话务转接至境内公共电话网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经营额达10037984元。
另审理查明,2010年1月,江某标为牟取利益,为在重庆市架设网络电话系统向台湾民众提供虚假六合彩信息进行诈骗的罗某某提供网络电话设备,并在重庆架设多条可改变主叫机号码的网络电话线路,致使台湾居民吴某某等6人被骗取共计102423.84元,江某标从中收取101800元。
同时,范某子在明知江某标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情况下,仍协助其在厦门、宁化等地为江某标将他人汇入的设备款和话费充值费进行取现,向上级代理商和洪某某支付话费、提成,并提供本人及其家人的银行账户为江某标转移、窝藏营利款。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标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经营额达10037984元,范某子在明知江某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江某标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属诈骗共犯,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