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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是否有权调查通话记录?

    先看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6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法院的确不能调取公民的通话记录。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的确需要调取特定人员的通话记录。有了这些记录,可以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别的线索找不到,唯有通话记录可以找到老赖逃跑或转移财产的证据,进而追回被转移财产,将老赖绳之以法,那怎么办呢?

    从另一方面的法律规定看,法院调取通信记录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个调查取证,当然应该包括调取通信记录。

    从这个规定可以认为,法院有权调查相关人员的的通话记录。并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显然又高于《电信条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电信部门调取通话详单,而电信企业,又往往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予以拒绝,然后法院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绝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

    类似的问题还有不少。

    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问题来了。在押罪犯也是公民,但是如果不对他们的信件进行检查,势必有不少罪犯通过信件传递不法信息。《监狱法》第四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通话转移,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显然从效力上来讲,《监狱法》和《宪法》规定相抵触,应视为无效。但是如果按宪法规定不检查的话,监狱的安全又受到威胁(例如某在押杀人犯通过信件联系里应外合暴乱劫狱)。还有一个更现实的问题,在押罪犯和家属电话通话,以及接见通话,要不要录音录像?要的话显然是违宪,但是如果不要,监狱的监管安全岂不成了一句空话,监管秩序出了问题,受害的还是广大百姓,当然也包括国家政权以及各级党政机关。

    总之,类似上述问题,实际上是法律本身不适应形势发展或者不适应相关司法机关的职能。这种问题,只能是依靠立法机构及时调查研究,出台法律修正案或法律解释来解决,凭我们讨论,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希望这些讨论,这些问题能引起立法机构的重视通话转移,及时从立法层面研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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