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开《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将自即日起,在部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30天。
《通告》对于移动转售业务正式商用后,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或涉通讯信息诈骗举报通报问题严重的;
(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六)试点企业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经营的。
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如遇第五条***项情形,试点企业应提前90日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和合作基础电信企业,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二)如遇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基础电信企业应提前90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说明理由。试点企业应同时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三)电信管理机构在收到试点企业终止经营转售业务的申请或基础电信企业终止与转售企业合作的报告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
(四)如遇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期间,试点企业应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五)如遇第五条第六项情形,试点企业清算及用户善后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未按***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善后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