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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激励性规制 价格上限 电信产业
论文摘要:由于信息不对称,传统的规制方法导致政府“规制失灵”。这引发了理论界和产业界对政府规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的思考。激励性规制由此被引入传统自然垄断产业。本文阐释和分析了激励性规制在电信产业中的应用及其所带来的规制效率的提高,旨在为我国的政府规制和电信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引言
传统理论认为,电信业由于具有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和成本劣加性等特征而属于自然垄断性产业。在大多数国家中,电信业都被一个或几个运营商所控制,这极少数的企业被政府赋予垄断供给权,同时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政府会对运营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等进行规制。然而,传统的规制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电信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运营商自然垄断的地位,没有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的压力;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很难确切了解电信运营的真实成本,运营商可以通过虚报信息来使政府提高规制价格,并从中赚取高额垄断利润。这些现象的存在归结出一个结论:政府规制的结果与政府所希望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初衷背道而驰,政府规制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
二、激励性规制理论的产生
传统的投资回报率规制(rate of return regulation ,ROR)和完全成本分配规制(fully distribution costs regulation , FDC)都是以规制双方拥有共同信息为主要假设前提的。然而,在规制实践中,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规制机构拥有的关于被规制企业的信息要远远少于被规制企业,规制双方的博弈只能是非对称信息博弈。因此,能够成功应用于私人交易的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很难直接应用于规制机制的设计。为解决规制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拉丰(Laffont )和泰勒尔(Tirole)等人将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应用于规制理论分析,并对规制机构在拥有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激励机制设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Littlechild在1983年英国电信管制报告中提出价格上限规制;随后,Baron和Myerson等将委托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等引人规制经济学;拉丰(Laffont )和泰勒尔(Tirole)在《电信竞争》一书中讨论了电信业的政府规制与竞争定价方式,详尽分析了激励性规制理论在电信产业的应用,激励性规制理论得以系统性研究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