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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对比之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滞后。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导致大量高新技术段涌现直接超出原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这些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重要动力的同时,也为相关企业带来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常见的问题有:媒体的作品归属、利用网络技术窃取商业机密等。由于我国立法滞后,从而导致知识产权难以受到保护,进而影响这一部分企业的持续创新。二是法律威慑作用不高。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法所体现出的最为直观的威慑作用就是赔款,但我国的配额度较低,例如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五十万元;专利法中规定法定赔偿最低限额为一万元,最高限额为一百万元,由于不存在最低限额或最低限额过低,导致权利人所得到的赔偿有限,使得侵权者有恃无恐。三是专利审批期限过长。我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专利审批时间较长,因而导致部分企业为了避免为此投入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而选择放弃专利申请,从而导致出现恶行市场竞争等一系列情况。《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予以公布。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这一规定说明,一项发明专利的申请需要长达三年,其实效性与及时性严重缺乏,从而极大程度上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上的改进。
(二)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意识。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逐渐得到发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意识也有所提高,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具有一定的差距,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有明显的体现: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与其科技人员过度重视论文的发表与技术的评奖,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价值认识不足,而忽视了专利申请以及技术秘密保护的工作,同时也未能运用法律武器来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为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另外,高新技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体现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这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