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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办法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民用无人机可以申请使用840.5-845MHz、1430-1444MHz、2400-2476MHz (以下简称2.4GHz )、5725-5829MHz(以下简称5.8GHz)频段频率用于遥控、遥测、信息传输链路。840.5-845MHz频段用于民用无人机的上行遥控链路,其中841-845MHz频段可采用时分方式用于民用无人机的上行遥控和下行遥测链路。1430-1444MHz频段用于民用无人机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其中1430-1438MHz 频段用于警用无人机和直升机视频传输,其他民用无人机使用1438-1444MHz频段。民用无人机使用 2.4GHz、5.8GHz 频段频率不得提出无线电干扰保护要求。民用无人机为实现飞行广播等功能所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微功率短距离】民用无人机使用相关无线电频率,且无线电发射设备指标满足附件 1 要求的,按照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频率、台站许可】使用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第七条【许可主体】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民用无人机遥控、遥测、信息传输链路无线电频率,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的相应机载或地面无线电台(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民用无人机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的相应机载或地面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确定的许可权限实施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