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家装经验的朋友想必对“欧普照明”这一品牌的灯具应该不陌生,作为国产家居照明品牌的欧普,虽然曾经面对着极为坎坷的上市之路,但现在欧普照明无疑已经牢牢坐稳国内行业第一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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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家居照明行业还处于传统光源的时候,欧普只能勉强处于照明品牌第二梯队的位置,前面遥遥领先的是飞利浦和松下。但是就在近几年国内家居行业LED智能照明市场需求越来越大的时候,飞利浦则选择转向商业照明,美的适时加入战局,松下由于价格昂贵而愈发小众,这时候的欧普乘上的电商刮起的飓风,迅速走到了行业龙头的位置。
「站在风口上 猪都能飞起来」雷军诚不欺我。欧普照明有着六年七次登上质量黑榜的不堪过往,曾经两次折戟IPO的欧普照明最后在16年如愿登陆上证市场。说起欧普照明的辛酸史,除了质量问题和财务问题外,还有从2012年就开始纠缠不断地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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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的这场知识产权大战还要从2016年说起,当时处于上市前夕的欧普就因为自己公布的上市招股书,而被卷入IP旋涡之中。因为在第9类商标「开关插座、接线板等电工类产品」的商标使用上涉嫌侵权,欧普照明被人告上法庭,被要求赔偿5000万元损失。
2010年开始,王某等3人成为“欧普OUPU”在插头、插座、真空电子管等电工类商品方面的商标权人,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2011年2月,欧普照明的关联公司针对王某等人的商标权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但商标局审查后,于2012年6月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
法庭上,王某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欧普照明公司在灯类商品上享有“欧普OUPU”商标权,但在电工类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插座、接线板等电工商品的生产销售中以及商业推广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商标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法庭上,欧普照明公司认为其在产品上使用的是“OPPLE欧普照明”,“欧普照明”只是被告自身的企业字号,不是商标,而英文“OPPLE”和“OUPU”不相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代理人还认为,原告核定使用的一些商品为半成品,而被告产品是集成的制成品,产品类别不同。
法庭上,原告律师还提交证据,称被告在销售开关插座类商品时构成侵权,且欧普照明公司的3万家销售点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侵权时间长、范围广。
欧普照明公司认为,门店里卖的都是灯饰,用在开关插座上的是“OPPLE”商标,没侵权。
原告还提交证据指出,欧普照明公司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的10余家网店里销售侵权产品,侵权行为范围广,获利高;且原告向某电商网站投诉后,欧普照明公司停止了在这家电商的销售。
欧普照明公司的代理人解释说,修改自己的网页,是公司的权利,只是当时认为没有必要与原告在商业上纠缠。该公司关联公司的一位代理人表示:“承认侵权,不代表我确实侵权”。
王某等人还把欧普照明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以此证明欧普照明公司两年内的侵权利益超过5000万元。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欧普照明《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欧普照明及其子公司2013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4.92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45.85%,毛利率52.02%。
2014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6.77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37.86%,毛利率50.66%。
原告方认为,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数据,欧普照明及其子公司在这两年期间侵权所得利益超过5000万元,据此提出5000万元的赔偿要求。
对此欧普照明公司表示,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电工产品类别很多,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不包括全部电工产品,而且招股说明书中的利润是毛利润,未扣除销售支出、被告使用行为在获利中的比重,故相关数据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可能是欧普对疏忽扩展注册商标类别有些懊悔,此后欧普开始对“同类”“欧普电器”发起攻击,值得注意的是:“欧普电器”的商标所有人就是当初“欧普OUPU”商标的所有人。欧普以两者共存于市场“不利于民族品牌的发展和壮大”等理由将“欧普电器”的商标权人张某等人告上法庭,申请宣告“欧普电器”商标无效并获得国家商评委的裁定确认。张某不服裁定,在昨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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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欧普照明曾表示自己聘请了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检测,维权活动也从未停止过。但是很显然欧普在创始之初并未太注意商标的提前布局,因此不得不为此吃一个大亏。等到发现是侵权或是被侵权时往往都已经太晚了。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希望各大企业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做好对自己品牌的保护。在这个商标资源如此匮乏的时代,注册全类商标已经难上加难。你的品牌还没有商标的话,那要赶紧去注册了。你想在短期内获得一枚优质的好标,建议通过购买商标的方式去获得,时间上更快!后期商标好好经营的话,其孵化的品牌价值也是不可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