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2双鞋,结果却要付出6000元赔偿的代价,这是淘宝店主许某的惨痛教训。许某因为侵犯泉州企业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波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被起诉至泉州中院,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许某侵权并须作出赔偿。
今年4月份,七波辉公司作为原告,将许某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起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七波辉公司诉称,该公司已有30多年的历史。为维护和提升品牌价值,该公司陆续与旗下关联企业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签订“七波辉及图”系列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协议,依法享有第25类等相关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并享有自主维权的权利。许某在淘宝店中销售的鞋上突出使用与七波辉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淘宝公司为许某提供了侵权平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七波辉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许某立即停止侵犯七波辉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判令淘宝公司删除涉诉侵权链接。
对此案,许某未作答辩。淘宝公司则称,淘宝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商,并非涉诉商品的发布者;淘宝公司在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的存在,不存在主观过错;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也采取了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许某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以59元的价格销售涉案的被控侵权运动鞋,商品标题为“男童休闲鞋透气网鞋潮韩版百搭童鞋秋中大童防滑学生儿童运动鞋”,商品显示累计评论9次,交易成功2双。该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的商品图片与公证书所载的被控侵权商品一致。该被控侵权商品的鞋上印制有“7-PF”等标识。庭审中,七波辉公司及淘宝公司确定该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已经删除。
据悉,淘宝公司在用户经营时要求用户签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对相关标识的使用,构成对七波辉公司享有权利商标的侵害,许某的销售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许某赔偿七波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驳回七波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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