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作为“新四大发明”之一,已经成为很多人出行的首选。高铁列车的底色为白色,而在每一辆高铁的车身上,都喷涂有明显的“CRH”标志。
据了解,CRH的全称是China Railways High-speed(中国铁路高速),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院)为“CRH”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
为了一枚“CRH”商标,铁科院与一家外国企业——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英文名为CRH Group Services Limited,以下简称老城堡公司)产生了纠纷。
“CRH”商标险被撤销?
引发争议的为铁科院名下第5131441号“CRH”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
该商标于2006年1月20日申请注册,2009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 市场研究; 拍卖; 人员招收; 文字处理; 簿记; 商业管理辅助; 组织技术展览; 进出口代理; 推销(替他人)”第35类服务上,经过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27日。
2017年2月8日,老城堡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2017年10月20日,商标局作出了对诉争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老城堡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于2017年11月16日向原商标评审委员委(以下简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
原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由于诉争商标并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在第35类,即广告、市场研究、拍卖、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铁科院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庭上,铁科院提交了高铁车载广告、工作人员胸牌、车内头枕照片、广告宣传发票等证据,以证明“CRH”商标在广告等领域一直得到了实际使用。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铁科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铁科院及多家关联公司对诉争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故原商评委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作出的涉案“CR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要求原商评委针对老城堡公司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当然,至于该案最终走向会是如何,只有等进一步结果出来才可知晓。此次铁科院捍卫“CRH”商标权的经历也带给我们一些启示,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还需谨防商标“撤三”风险。
关于商标“撤三”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撤三”。其立法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放回公有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因此,商标核准注册后应当尽可能的使用商标,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为将来维权保存有利证据。
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有:发票、合同(或协议)、广告物品、包装物、产品检验报告、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其他(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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