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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核桃”vs“养生核桃”侵权案改判

    2020年8月20日,山东高院作出(2020)鲁民终1531号判决书,就“六个核桃”诉“养生核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构成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你可能见过六、七、八、九个核桃:

    二、多少个核桃最养生呢

    有朋友就会问,一天能吸收几个核桃呢?到底多少个核桃最养生呢?

    总有机智的群众善于钻研和实验。

    最后发现,还是直接取名“养生核桃”最方便,简单粗暴有疗效有效:

    三、“六个核桃”看不下去了

    六个核桃的商标所有人河北养元智汇公司,向山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使用“养生核桃”的枣庄奋斗公司、枣庄福旺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注: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6月5日认定养元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的“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六个核桃”认为:

    1.奋斗公司和福旺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奋斗公司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了与养元公司相似的商标用语及图形,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涉案被诉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养生核桃及不规则蓝色图形”以及手提袋的整体设计样式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2.奋斗公司和福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六个核桃的包装、装潢是具有一定影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多年来六个核桃包装、装潢虽有细节上的变化但在整体色调特征、文字排列组合基本一致,装潢风格较为稳定。经隔离对比,涉案产品包装、装潢与养元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

    四、一审判决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认为:

    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养元公司第13777350号、第13777351号注册商标相似的不规则蓝色图形,中间镶嵌的白色文字“养生核桃”与养元公司注册商标的“六个核桃”文字排列相同;手提袋的设计样式与养元公司第16130852号立体商标样式、颜色近似。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包装,颜色、立体图形近似,且与养元公司产品系同种商品,侵害了养元公司的商标权。

    养元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六个核桃”核桃乳饮品为知名商品,该商品包装、装潢经过较为长期的实际使用已经与其“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具备了一定的商品识别功能,应认定为特有包装、装潢,应受法律保护。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与养元公司产品包装相同,均为易拉罐、包装箱和手提袋,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的装潢相似,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与养元公司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养生核桃上诉理由一:不构成商标侵权

    六、1.本案商标与涉案商品标识在字形字体、横排竖排、文字大小变化、文字构成、文字顺序、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差别巨大,且具有明确的、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的含义区分,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在隔离观察情况下,相关公众不可能发生误认。

    2.案涉产品上有显著的“同德同惠”注册商标标识。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养生核桃”意在表明商品的原料是核桃、养生核桃,文字与涉案商标不相同,文字的印刷形式也与涉案注册商标不同,养生二字是核桃的固有属性。不能因为养元公司取得了“六个核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禁止其他核桃产品正常的标注核桃、养生核桃等原料。

    3.核桃、养生核桃使用在涉案产品上显然不具有显著性,也就是无法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区分度,不存在侵犯养元公司商标权的可能性。

    4.涉案产品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了合法标注;有自己的版权,进行了合法登记;在涉案产品上的使用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合理使用。

    5.涉案产品的原料“核桃”是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做出醒目提示。

    6.“六个”“核桃”均非养元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而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限制在“六个核桃”本身,不应对其变形、推导和延伸。

    六、养生核桃上诉理由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本案产品外包装、装潢不属于养元公司特有的装潢,手提袋、包装箱、罐体均为通用外观形式。

    其次,判断相似的包装、装潢,应单独对比,养元公司主张比对的对象为“外观设计专利(2015303118782)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显然违反了单独对比的基本原则,无法确定养元公司“特有的包装”到底是什么。

    再次,判断相似的包装、装潢,养元公司应举证证明“特有的包装”,一审法院也没有确定“特有的包装”到底是什么,就作出了相似的判断。

    另外,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与养元公司包装、装潢及字体均有较大差异,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从标注的商标、字体颜色上看差异很大。

    外包装的标注文字六个核桃与养生核桃根本不同,养元公司的商标为养元,涉案商品的商标为同德同惠;二者的颜色差异巨大,根本不是同一色系;外观的飘带颜色养元公司为蓝色,涉案商品中为红色;二者并非相似的包装、装潢。

    七、二审判决

    山东高院(2020)鲁民终1531号判决认为,

    1.从奋斗公司涉案被诉标识的使用情况看,该标识中最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的部分为文字部分,即“养生核桃”,而“养生桃核”的含义仅表明了相关商品所含有的原料及可能具有的功效;“养生核桃”与“六个核桃”呼叫、含义并不相同,在各自规范使用的情形下,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2.奋斗公司被诉手提袋虽然整体设计样式、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布局与养元公司涉案第16130852立体商标相似,但因养元公司涉案立体商标的立体形状为手提袋的通常造型,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双方最具有显著性、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部分分别为汉字“养生核桃”与“六个核桃”,基于同样理由,该被诉标识与养元公司涉案立体注册商标亦不相同或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3.本案中,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各类媒体持续宣传推广,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进行销售,并在多地进行维权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保护,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4.根据养元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的手提袋、包装箱、易拉罐等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整体颜色布局、图案结构、文字排列组合创意独特、色彩鲜明,给人以深刻的视觉印象,经过长期稳定使用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5.包装装潢隔离比对:

    手提袋均为大红底色,中间有不规则蓝色竖条图形,内有白色文字,下方均为黄蓝飘带衬托下的核桃乳花图案;

    包装盒均为蓝白主色调,正面都有蓝白主色调的罐体、黄蓝飘带衬托下的核桃乳花图案,侧面均有蓝色竖条图形,内有白色文字,且图案布局基本相同;

    罐体均为蓝白主色调,中间有不规则蓝色竖条图形,内有白色文字,旁边有竖排广告用语,下方均为黄蓝飘带衬托下的核桃乳花图案。

    根据上述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的整体色调、颜色布局、图案风格、突出使用的文字字体、排列方式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等均与养元公司涉案商品包装、装潢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八、别把六个核桃逼急了

    六个核桃在核桃饮料领域纵横江湖十几年,什么大风大浪山寨核桃没见过?

    哪怕是9位数(600000000)的六亿核桃,或者数也数不清的全是核桃:

    统统不在话下。

    如果还有后续跟进的其他核桃,已经有好事的核桃同行帮助研发了终极威慑。

    若您对商标侵权的相关信息不是非常了解,可以选择正规的代理公司,带路商标网以诚信立业,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商标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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