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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莱蔓”搭车傍上“罗莱”网店店主侵犯商标权被判赔偿3万元

      何某经营了一家淘宝网店,因在销售的家纺产品中使用了“罗莱蔓”标识,被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何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成立于2002年的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在2009年5月经核准注册取得“罗莱家纺”商标,2018年8月,经核准注册取得“罗莱”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床单、被罩等,商标经续展均处于有效期内。罗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多次获得各类荣誉,2015年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颁发的荣誉证书载明,罗莱牌床上用品连续10年(2005-2014年)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
      2019年11月,罗莱公司发现网店店主何某销售的产品被载明品牌为“罗莱蔓”,产品中未标注相关标识。罗莱公司认为,何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罗莱”的品牌信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随后,公证人员根据罗莱公司的申请,对何某通过互联网销售涉嫌侵害“罗莱”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法庭上,何某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获得授权的“罗莱蔓LUOLAIMAN”商标。然而经查证,该商标已在2019年9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罗莱公司系“罗莱家纺”“罗莱”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被告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获得授权商标,但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即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被告将被控侵权商品名称及品牌描述为“罗莱蔓”,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且销售的商品种类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与原告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其请求依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法院予以准许。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数量及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
      近年来,涉及“罗莱蔓”“金誉罗莱”“岂爱罗莱”等标识的商标侵权纠纷层出不穷。是个别商家为了傍名牌、搭便车,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家纺类产品上的“金誉罗莱JinYuLL”“罗莱蔓LUOLAIMAN”“岂爱罗莱”等商标。在商标获得核准后,大肆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导致电商平台出现大量冠以“金誉罗莱”“罗莱蔓”的产品。
      该案合议庭审判长秦昌东介绍,罗莱公司针对上述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上述商标与罗莱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商标申请人注册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等为由,相继宣告上述商标无效。
      “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秦昌东说,因上述标识与罗莱公司的多个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且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商品的生产、销售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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