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对此,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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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解释》共十二条,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
三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该《解释》回应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中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例如,其对于困扰企业与公众已久的“相同商标”问题作出了明确和规范,强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及相关材料和工具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时,后续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解释》也进行了明确:
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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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还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同时,扩充了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
那么权利人因被侵犯商业秘密而导致的损失该如何确认?该《解释》规定:
对此类行为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不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实际损失。
对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获取行为,在入罪门槛上应有所区别,损失数额应当按照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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