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金某在未经“大润发”商标权利人康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华容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华容县大润发惠民超市”,经营超市业务。该超市经营期间,在店面招牌、店内装潢、货架标签、宣传海报、购物袋、员工制服、购物车、购物小票、购物袋等多处单独或突出使用的“大润发”字样与康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
2018年10月,康成公司以金某侵害其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岳阳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金某主动对原大润发惠民超市予以注销登记,全面停止经营。
岳阳中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驰名商标),被告处理态度(积极应诉、主动停止侵权)、地域范围(县城)、经营时间(工商登记存续时间14个月)等具体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本案中,被告在超市经营中,私自注册登记“大润发”字样来“傍名牌”,虽是吸引招徕顾客的手段,但实际构成了侵权。在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傍名牌”,损害的不仅仅是品牌本身,更多的还是消费者,一方面违背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对原商标企业造成声誉以及经济的损失。
虽然现今都在鼓励创业,但企业或者个人在创业的同时需要遵守的原则首先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办事,假设创业的路上需要做一些侵权事件,即使是收入颇丰,也是对社会的危害。如果真的需要一个商标,可以选择商标注册或转让,假设需要借助上商标的名气,商标授权许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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