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膳魔师公司)诉被告上海优有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有公司)、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林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名称为“饮料用容器”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被诉产品宣传图
THERMOS(膳魔师)品牌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国际市场占有率较高。膳魔师株式会社和原告膳魔师公司是该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膳魔师公司经膳魔师株式会社授权有权自行提起专利维权诉讼。原告发现被告优有公司经营的天猫“泰福高优有专卖店”销售商品中的含防喷防烫安全阀等部件的“泰福高”儿童保温杯涉嫌侵权,该保温杯由被告炫林公司生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被诉侵权产品
两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保温杯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至少一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优有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保温杯购自被告炫林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两被告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保温杯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已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被告优有公司、炫林公司系具有极为密切关系的经营主体,对被诉侵权保温杯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被告优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而免除赔偿责任不能成立,其应与被告炫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难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两被告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诉侵权保温杯的销售价格及销量、被告优有公司与炫林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涉案专利对于被诉侵权保温杯利润的贡献率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数额,判决支持原告膳魔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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