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条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1.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还申请了“QKH”“JKH”“OKH”等530多件商标,此短期内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2.你公司与大陆地区他人合法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且申请的商标为大陆地区公司在先已注册的相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3.你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电商名称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4.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同时申请了“迪奥恤”、“VICTORIA GUQI 维多利古琦”等商标,此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另,申请人涉嫌变造营业执照,应予以驳回。
5.你近期申请大量与原创汉服品牌或淘宝店铺等标识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6.你公司反复申请注册具有一定知名度国外酒庄名称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应予以驳回。
7.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美国知名大学球队名称及球员姓名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8.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点名称作为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9.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或大量申请大量申请注册与欧美潮流品牌、电商名称、篮球明星和篮球术语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10.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影视作品名称、综艺节目名称、茶叶品种名称等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识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必须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针对一些抢注,商标局目前是零容忍的态度。申请数量在500件以上的一般会引起商标局的重视,但也不排除短期申请少量但商标名字涉嫌抢注知名品牌的被批量驳回。不过这只是针对一些恶意申请,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即使申请几千件也是合法的。申请人还是应该从自身出发,以自身的实际情况去申请注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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