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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案例:商标续展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商标重新申请;终审:“君之蓝”与“天之蓝”“梦之蓝”等构成近似被

    随着商标保有量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商标也进入了即将续展的行列,对于续展or重新申请,很多持有人犹豫不决,因为,商标续展的费用比重新申请贵很多,于是认为在到期时重新注册商标更为划算,真是这样吗?正好最近有个案例,我们一起分享一下;




    在我国,白酒文化可称之为博大精深,深入人心。“洋河”自古盛产美酒,素有“酒都”之称。据传,洋河大曲在唐代就已享盛名,另在清乾隆皇帝第二次南巡时,就在宿迁建有行宫品尝洋河大曲,称赞其:“酒味香醇,真佳酒也”。洋河目前销量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蓝色XX经典”等酒类产品的畅销,洋河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强劲。近日,就无效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14975139号【君之蓝】迎来终审;“君之蓝”与“天之蓝”“梦之蓝”等构成近似被无效;





    从上面两张图可以看出,无论是君之蓝还是梦之蓝都是零几年申请注册的,梦之蓝早于君之蓝申请日期和核准日期;按理说这个事情应该过去很久了,重新被提起的可能性很小,可是随着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君之蓝主体公司稻花香酒业公司2014年重新申请的商标却被无效了;







    一审认为:“君之蓝”商标的文字构成,与由“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文字构成构成近似,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之蓝”作为一系列商标的一部分与洋河酒厂公司相联系,构成近似商标;“君之蓝”商标与稻花香酒业公司的“君之”系列商标存在一定的区别,稻花香酒业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系其第4967527号“君之蓝”商标(简称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认为: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由于每个商标的构成要素、历史背景、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业使用状况等均有差异,其它包含汉字“之蓝”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诉争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虽文字相同,但在字体风格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且稻花香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产生的商业信誉可延续至诉争商标。故稻花香酒业公司虽有在先注册商标,但不能据此认定诉争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最后,诉争商标注册号:14975139的“君之蓝”被成功无效!但目前并不妨碍最早申请的第4967527的续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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