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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超范围使用(花椒油的类别属于调味品分类【29类】还是食用油分类【30类】 ?

    因认为“麻欢天”标识被擅自使用在花椒油商品上,原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被告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欢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余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查,“麻欢天”“麻翻天”商标所有权人是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两商标在2016年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调料上。而原告(健心公司)经授权使用以上两商标,享有两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广汉卓越公司)曾经在2011年成功注册了商标,被撤三后,又于2017年在29类、30类上申请注册3个“麻欢天”商标,现在有效商标只有第23577804号商标。




    原告健心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麻翻天”“麻欢天”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而广汉卓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蓉乡卓越麻欢天”品牌花椒油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与健心公司的“麻欢天”“麻翻天”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8500元。








    被告广汉卓越公司认为,花椒油、藤椒油在尼斯区分表上无法找到对应的商品,属于非规范商品,二者与食用油属性高度类似,主流电商平台皆将其归于食用油类别进行售卖,相关公众亦在该类别项下购买。藤椒油、花椒油、麻椒油都是从食用油中萃取麻味获得,产品的最主要原料是食用油,而且其在第29类使用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并无恶意,是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系在第29类食用油、食用油脂上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汉卓越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为花椒油,原料为花椒,做法是将花椒通过萃取后,提取呈香、呈味的物质,加入适当比例的食用植物油稀释,主要用于需要突出麻味和香味的食品中,应当认定花椒油的类别属于调味品商品。此外,广汉卓越公司注册了“蓉乡卓越”商标,其注册类别为第30类,其中包括花椒油、藤椒油等。可见,广汉卓越公司对于花椒油不属于第29类商品范围内的商品系明知。因花椒油属于调味品,而广汉卓越公司“麻欢天”商标注册在第29类上,该类别中并不包含花椒油,因此广汉卓越公司使用“麻欢天”超出了其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广汉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该标识与健心公司的注册商标“麻欢天”呼叫相同,字体相似,构成近似标识,与“麻翻天”字体等均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广汉卓越公司在与健心公司“麻欢天”“麻翻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标识,该行为侵害了健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法院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欢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


    虽然有些可食用的食品名字后面带有油字,但并非都属于食用油分类,比如酱油属于【3015】小类,鱼肝油属于【0501】小类;所以并非所有的可食用油产品的商标分类都属于食用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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