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英文驳回汉字商标案例,造梦师和dreamaker
商标查询从来都不是个简单的工作,有些时候需要判断的点很多,不仅要照顾同种文字的近似,而且还要考虑不同文字之间的情况,比如常见的汉字与英文是否可以互用?简单点讲就是:汉字商标注册了“太阳”,英文还能注册“SUN”吗?下面我们用案例说明:
今天的案例就讲“造梦师”商标。该商标由嘉兴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项目上。2018年01月15日,长沙造梦师婚庆策划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造梦师商标注册详情
长沙造梦师婚庆策划有限公司提出了多条理由,但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的主要是这一条:第19668192号“造梦师”商标与其在第45类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16759342号“dreamaker”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该公司提交了荣誉证书、相关媒体的报道、宣传材料、销售合同、销售资料等,用来证明其已经在先使用“dreamaker”商标并有一定影响。dreamaker商标注册详情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造梦师”与商标“dreamaker”在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同时使用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第19668192号“造梦师”商标宣告无效。
该案审理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
该案涉及中英文商标近似判断的问题。我认为,商标的近似判断是基于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大多数情况下,中外文词汇的含义接近或相同时,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必然增大。
虽然我看到“dreamaker”这个词时,还真不一定会想到“造梦师”这个对应翻译,但看到婚恋服务上的“dreamaker”商标时,就很可能会对应上“造梦师”这个中文商标了。由于申请人的商号就是“造梦师”,二者对应算是自然而然。其他人使用“造梦师”商标在婚庆策划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确实较大,两商标应该断定为近似商标。
只是商标从来个案性十足,绝不能僵硬地机械判断。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就算中外文商标含义接近或相同,也还真可能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毕竟商标近似判断不是简单的中外文翻译,而是经过市场检验的实践过程,做出符合实际的判断,才是最重要的。
比如在第9313904号“MUSTANG”商标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两审法院均认为该商标与“野马”商标未构成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维持了两商标共存。这是因为“MUSTANG”商标长期使用,且有较高知名度,加之汽车商品的特殊性,消费者会施以较高注意力,基本不会混淆二者。
混淆是个客观事实,但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却离不开个人的主观性,所以存在分歧也是不可避免的。本案中“造梦师”商标能够获准注册,说明在初步审查时还是认为与“dreamaker”商标不构成近似。也有可能因为中英文对照不总是唯一固定对应,初步审查时,审查员没有查到在先的“dreamaker”商标。
但不管怎样,法律从来就不是一门纯理论课,唯一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也就需要脚踏实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设计这么长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商标的授权确权问题,也就是希望能够让最终的结果更加符合实际。
不过,作为商标,“造梦师”用在婚庆服务上,还真是不错。既可以表达梦想照进现实,有情人终在眷属,也可以暗示现实不过是美梦,婚姻中人只是造梦师。要是真能把现实也过成美梦,也算是不枉此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