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斯莱斯商标被模仿
劳斯莱斯,已经成为了汽车奢侈品的代名词,它的知名度可谓是全球妇孺皆知。作为世界名人的首选座驾,劳斯莱斯的价格是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及的,据悉仅劳斯莱斯一个车标就能卖到30万,其品牌的巨大价值不言而喻!
然而,劳斯莱斯作为世界超豪华汽车品牌,享受品牌美誉与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也饱受被傍名牌地困扰!甚至,有些商标摹仿者将“劳斯莱斯”同音近似商标注册在了“抽水马桶”商品上。可想,这类商标对“劳斯莱斯”品牌美誉的超强破坏力!面对如此傍名牌行径,劳斯莱斯怎能忍得了?
公告期提异议
陈某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第15552642A号“劳丝来丝”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龙头;抽水马桶”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劳斯莱斯所属公司——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就注意到了这个商标,并及时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请求。
然而商标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劳丝来丝”商标在2017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
提起无效宣告
异议失败并没有阻止劳斯莱斯的维权热情。2017年12月29日,申请人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再次维权,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商标“RR图形”、“ROLLS-ROYCE”及其中文译文“劳斯莱斯”和“罗尔斯-罗伊斯”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在中国也是家喻户晓,是当之无愧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亦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和丑化。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将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的第1601715号“劳斯莱斯”商标于2000年4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发动机、机器传动装置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7月13日。
此外,申请人还在中国在第4类、第7类、12类、第37类、第42类等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劳斯莱斯”、“ROLLS-ROYCE”、“R图形”等商标。
(PS1:劳斯莱斯拥有完善的商标布局。)
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中国航空报》......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千龙新闻网、搜狐网、慧聪网等媒体对申请人及其生产的发动机等相关商品进行了宣传报道。
2000年6月,申请人使用在“汽车、汽车底盘及零件”商品上的“ROLLS-ROYCE”商标被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PS2:相关证据证明了劳斯莱斯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4年12月,我委在商评字(2014)第0000101455号《关于第3915468号“络斯莱诗Rolls-Royc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对申请人的第160171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29270号“ROLLS-ROYC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2015年03月,我委在商评字(2015)第0000026411号《关于第9865133号“络斯莱诗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对申请人的第160171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29270号“ROLLS-ROYC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PS3:多次维权先例证明了相关商标被《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引证商标经其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建立了极高知名度及广泛的影响,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
争议商标中的汉字“劳丝来丝”与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劳斯莱斯”在文字构成与呼叫上均相近,且未形成特定整体含义以资区分,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劳斯莱斯”的复制、摹仿。
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抽水马桶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或贬损引证商标市场声誉,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最终,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维权进行时
除此之外,商评委网站显示,同一时间劳斯莱斯还对其他几个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包括第19850473号“劳斯卡司LAO SI KA SI”商标(图一)、第4040763号“劳斯来斯 神奇天王 及图”商标(图二)。
图一
图二
两商标跟前述“劳丝来丝”商标一样,都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劳斯莱斯最终能够成功维权得益于其完善的商标布局,有效的商标使用,品牌的成功塑造,更在于其及时积极的维权努力。假如在首次商标异议维权失败后就放弃后续救济维权程序,那劳斯莱斯也能最终获得维权成功。所以,遭遇商标侵权,恶意抢注等问题不要担心,一次维权失败也不要气馁,通过合法程序,选择专业代理机构,及时、积极、努力维权才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