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保护方面的贡献
我国与当今大多数国家一样,在商标权取得问题上采取“注册原则”,商标只有在获得注册之后才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注册人才有权排斥其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才能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这种保护是基于商标作为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这本质作用的。但是,正因为如此,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也是有限的。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这个范围以外,在既非相同又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或者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商标以外的用途,商标法对其是无能为力的(驰名商标除外)。但是,从公平竞争的角度来看,上述行为并不一定都是正当的,完全可能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在商标法以外寻求解决的办法,而担此重任的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学者将商标法的此种功能称作“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的影响”,意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念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对商标法的影响”,其目的是排除商标法的注册主义的欠缺。 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一切违反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的行为均视为非法,这样,它不仅和商标法一起对受商标法保护范围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双重或交叉的法律保护,而且,对超出这一范围的正当权益也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事实上,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是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注册商标提供跨商品的绝对保护。
原本,只有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才有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法律的保护;对没有竞争关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即使依然强调此方面,也并不要求必然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只要有间接的竞争关系即可。这样,无疑拓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