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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的要求
    商标异议指社会公众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的商标,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对该商标不予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人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证册证,并予公告。该规定对商标异议的条件作出了基本规范,主要分为四个要件:
    1.异议的主体,即有权提出商标异议的人,可以是任何人,涵盖了世界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是与商标注册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是中国人、外国人,但是外国人在中国办理商标异议事宜,必须由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否则商标局将不于受理。
    2.异议的对象。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和被商标局驳回申请而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予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对于正处于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中的商标、初步审定尚未公告的商标、经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后驳回申请的商标、已注册商标已实际使用但未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均不能提出异议。
    3.异议提出的时间。限定在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登载于《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虽经初步审定但尚未进行公告和公告期间已经超过3个月的商标不能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需延长到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规定3个月的公告期主要目的是一方面要使社会公众有足够的时间获取初审公告的商标信息;另一方面防止公告期间拖得太久,妨碍申请人拿到注册商标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工作。
    4.异议的内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主张初审公告的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反对意见,即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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