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概述及理由
一、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概述
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指,社会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法定期限内对某一商标提出的反对意见,要求对该商标不予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33条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又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总体来讲,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申请注册的特殊程序,适用的对象仅仅针对那些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通过了审查,予以公告并且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人可以是与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的商标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人。
商标法为什么要设定一个异议程序呢?首先是出于保护在先商标注册人利益的考虑。按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应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但是商标局每年受理的商标数量巨大,在审査申请注册的商标时,有可能没有驳回本应予以驳回的注册申请,而异议程序通过初步审定公告,发动社会的力量,调动在先商标注册人的积极性维护其自身的商标专用权。
其次,保护商标初步审定人的在先申请权。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同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商标局审查有遗漏时,商标在先初步审定人可以按异议程序提出反对意见,阻止在后申请获得注册,保护其自身利益。再次,可以避免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二、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
根据异议理由的不同性质,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经初步审査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査认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驰名商标权,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域名权、姓名权、肖像杈、特殊标记杈、植物新品种杈、地理标记权等等;
(4)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