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
(一)准备申请材料
各地对驰名商标申请材料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请求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申请书一份。2.《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申请表》一份。3.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1)有关的商标权利证书。(2)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企业登记(或个人基本信息)资料。(3)商标被混淆和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4)相关部门对该商标商品(服务)的评价及投诉处理情况。(5)《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一式三份,并建立目录清单和装订成册。 (二)申请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申请的过程中企业需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代理资格。根据《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的规定,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工商局不予受理。
2.代理费用。《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规定,“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手续费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禁止越级申请。企业不能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国家商标局。原《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规定,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再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6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三)认定
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四)公告
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