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与别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属于近似侵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种使用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它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四种:
1、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是最典型的商标侵权,即通常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商标相同仅是指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比较其结果相同,商品的外包装、装潢图案有差异不影响对相同商标的认定。
2、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相同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使用易混淆商品来源,引起消费者误认,属于侵权行为。如:相同商品上的“天夭”与“天天”,“春日”与“春目”等等。
3、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其相同商标。
4、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其近似商标。
本文介绍近似商标的认定。 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主要部分及其色彩的整体视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判定近似商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并使用一定的方法去考察。首先,客观上,从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结合构图、颜色及整体结构等因素,以商标是否易造成误认为标准,并且要注意主要应从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相比较,而不是以整个商品的包装、装潢进行比较,商品的包装、装潢不同,只要商标相同或近似,即可认定足以造成误认。 其次,主观上,要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判定的主观标准,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便于识别商品。在认定的时候,以一般消费者的立场和角度来判断。此外,还要采取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局部观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定。在判定中,应当以是否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性为基本条件,但也不是以造成了实际误认为必要条件。
判定商标是否属于近似,应该以已经注册的商标图形的文字、标识或其组合为准,而并不以商标权人正在使用的商标标识为准,因为商标权人在使用的标识有可能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不一样(这里涉及到擅自修改商标图样的问题,大家在使用注册商标的时候也应该避免“两张皮”的现象)。要注意的是,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是近似商标。因为注册的判定是之前的判断,使用中的判定是现在的判断。例如,注册的时候,“100”商标与“TCC”并不是近似商标,如果用在圆柱形的电线上的时候,100的字形商标就有可能与TCC构成近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