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自己的商标得传染病
2004年7月20日中国知识产权报道,“杜邦特富龙不粘锅等产品可能含致癌物”一事被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受其影响,一些商家顾客纷纷给广州特富龙食品有限公司打去电话,要求退换购进的特富龙食品。这是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使用同一品牌而被传染的一个实例。
其实,这种因为使用同一品牌而导致的传染已不是新鲜事。早在2001年央视揭露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陈馅月饼时,就连累到了全国20多家以“冠生园”作字号的企业,真乃“损俱损,一荣俱荣”。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一个品牌害病,在不同类别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同一品牌的另一企业遭受无辜的牵连呢?答案在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一规定源于商标区别功能的本质属性,就是说,区别功能决定了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可见,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而申请注册商标的大忌是“傍名牌”,人云亦云,邯郸学步,缺乏独创性。 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要求商标具有惟一性,而不是“群体性”。例如,海尔商标就卓而不群,美国的埃克森( EXXON)石油商标也可谓独树一帜。这样的商标,发生感染、传染的几率几乎为零。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会立即引起商标法的关注和保护。相反,那些缺乏鲜明个性的商标,即缺乏显著性特征的商标,从问世之日即沾带着“公有”、通用的色彩,可谓“先天不足”。这种商标,与生俱来便伴随着被感染和被传染的危险,被侵权和被假冒的风险。一旦发生侵权,保护力度受限,法律也很难关怀到位。这就是强商标受强保护,弱商标受弱保护。
说到这里,不由人想起在已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就有4件“长城”。作为普通消费者如何去识别这一“长城”与那一“长城”?假如一个“长城”闹病,另外3个又怎能保证不被感染?又如使用在面粉和白酒上的“河套”商标,都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谁又能保证“河套”面粉犯了病不会传染到“河套”老窖白酒呢?记得上海一位副市长曾针对上述现象说了一句话,大意是地名或简化了的行业、企业名称作商标不会创出知名品牌。
由此看来,谨防传染是每一个商标所有人的课题。而防止传染的最好方法就是选择、设计一个与众不同,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如此,才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