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闲置商标商标局应该主动清理与撤销
除了存在商标权人恶意注册、囤积商标之外的情况,在闲置商标中还存在着不少无主商标。所谓无主商标是指那些尚处在注册有效期内,但商标权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的注册商标。无主商标也并非真正无主,而是指商标的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不是指商标不存在权利人,也有人称之为“僵尸商标”,我国曾在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的移转手续以及注销中请程序,但但是,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该条款,目前对于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无主商标的处置并无特别规定。“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仅规定了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方式,因此,对于无人继承受让的无主商标而言,只能通过“连续三年不使用”或“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未进行续展”而进行撒销或注销,这种被动式等待无疑限制了商标的价值发挥。
根据资料显示,我国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闲置的无主商标。据统计,2018年市场上无主商标的存量大约为600万件,每年以25万件的速度在递增,沉没的资产价值在600亿左右,然而,我国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3年,集团企业的平均寿命仅7至8年。目前,我国许多注册商标所属的企业都已不再存续。但是,大部分企业在注销之后并不会去主动办理商标的注销手续,也鲜有人主动对这些无主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此外,商标局在注册商标的审查过程中也并不检索引证商标主体的状态。因此,在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届满之前,大量的无主商标的注册状态仍都属于有效商标,由此成为了对抗在后注册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阻拦其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本文建议,在清理无人继受的无主商标时,应当将这些无主商标的处置交由商标管理部门,由商标管理部门依托其建立的注册商标数据库和申请注册时已提交的档案资料,查找无主商标的继受人。如果无法查询到相应的无主商标的继受人,那么就由商标管理部门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明确一定期限的公告期,督促商标所有人、继受人在公告期内认领或处理商标。对于经公告却无人继受的商标,则进入下一步处理程序,如撤销、交易等。
针对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根据《商标法》第4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闲置商标而言建议加强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使用”的举证责任,应当要求商标注册人为应对商标撤销申请而提出的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具有实质意义的,其对商标的使用不能仅仅是象征性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