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财产属性
在商标被塑造成二维概念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商标权并没有走进人们的视线成为共识。商标的抽象化是商品交换范围拓展以及商标的理性需要超越法律思维的结果。
商标或者商标权成为一项财产,这在有形财产的世界中并非易事。在结构性概念的基础上,商标的有形性并没有为商标打开通往有形财产的大门,甚至有形财产的私有自身难保。商标成为财产的论证虽然或多或少有目的决定论的色彩,但是正当性论证所包含的理论上的合法性对于认识商标的真面目至关重要,它同时提供了商标权范围的正当性说明。
从商标权的价值维度看,商标的财产权理论构成了商标注册值得保护的理据与宏观场景。财产权虽然在哲学家眼中通常作为实现更高价值的手段,但同时揭示了财产正当性与属人性。西方各个时期的财产思想家均面临着一项艰巨的任务,即在柏拉图理想国设计与基督教财产共有教义的背景下将财产的私有解释为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 罗马法以来的先占传统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逼出原形,即最初获得方式构成了财产权的基础。格老秀斯、普芬道夫等从共有向私有转变的社区结构出发,认为社区共有财产的获取存在一个先验的同意或者契约,哪怕是默示同意,为先占的外形构造一个契约基础。劳动财产理论直接绕开最初获取的方式揭示了财产的道德哲学限制,不劳动者不得食成为享有财产的合法性基础。
只有为他人留足同样好的东西,劳动的正当性才能证成,这在商标世界更具有适用余地。社会契约与自由意志理论则立足于人的社会属性,安排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深刻揭露了财产在人的意志范围内的限度。
在哲学上的财产观念的综合指导下,商标作为联系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与消费者的信息传输模型能够获得财产属性,也需要满足善德与和谐要素。商标的劳动基础建立在异化的商标管理劳动基础上,商标管理者以自己对商标成长要素的系统管理与最优组合的心智付出成就商标的价值,使得企业主体能够通过负载劳动价值的商标吸引市场份额,获得超额利润。
商标通过其结构建设而不是商标图样的创造性劳动建立了认同。在人与人的关系范畴中,商标权的限制性要素通过商标构成要素的公共性,满足其他生产者或者社会公众对图样的使用需求,也为他人的自由意志留出了空间。商标法所包含的平衡结构体现于在商业语境中商标财产化与他人自由接近并正当竞争的关系上。社会公众承担商标被独占的义务被视为自己交换了相同自由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