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的类型之弱化与丑化
在68例案例中,根据法庭对淡化造成的损害的理解,可以将淡化的类型分成如下三类:
第一,大部分强调的是弱化了商标与其来源的密切关系,可以称为弱化。
例如,在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诉徐建峰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庭判决:“其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徐建峰在蛋糕、米饼、巧克力和糖果等商品上使用第1354177号、第701367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得到原告大好大公司的许可,或认为被告徐建峰销售的蛋糕、米饼、巧克力和糖果等商品系原告大好大公司生产,必然淡化、削弱第1354177号、第701367号注册商标与原告大好大公司之间唯一的特定的联系,从而造成第1354177号、第701367号注册商标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降低。”
在多喜爱(湖南)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诉陆桂斌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庭判决:“能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的产品与原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有某种关联的合理联想,导致原告商标对其商品指向发生模糊,从而使原告的驰名商标发生淡化,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于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以下判决同样突出了类似的损害:“形注册商标较强的显著性特征,使其与原告宇通公司及其客车产品产生了特定联系,当相关公众看到该图形商标时,自然就联想到了原告宇通公司的客车产品。被告陈继发在其生产的原子灰上突出使用‘’形标识,使一般消费者容易联想到该原子灰产品与原告宇通公司有着某种联系,相应地淡化了‘’商标与原告客车产品之间的唯一特定联系,在公众中产生误导,进而降低了该商标的绝对显著性,对该商标造成损害。”第二,少数案例中不仅提及弱化的损害,也涉及“不洁联想”等形式的丑化损害。
例如,在国人西服有限公司诉济南日杰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在经营中公然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毛体‘国人’注册商标使用在其产品、店面和宣传资料中,借用原告的品牌优势出售自己的产品。且被告产品做工粗糙,宣传手段低劣,严重影响原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淡化了原告涉案‘国人’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度。”法院强调的,是商标在消费者群体中的形象的受损。
而在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的床上用品商标被被告用在避孕套上,法院判决:“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2006年将‘梦洁’商标使用在其委托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心灵之约’、‘妙姿’、‘缘来是你’光面安全套产品上,并在其网站上宣传销售,该行为淡化了原告‘梦洁’商标的美誉度,侵犯了原告对‘梦洁’驰名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这也可以视为“不洁联想”的案例。在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联智广告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当误导公众行为成立时,原告作为‘壹枝筆’商标权人的利益便可能受到损害。这种可能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被控侵权产品上并无具体的生产厂家,致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售后服务,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服务后,便会产生对于‘壹枝筆’商标评价降低的后果,本案中这种情况已经实际发生;即便相关公众事后得知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无任何联系,但是侵权行为也削弱了‘壹枝筆’商标与作为生产商的原告之间唯一、特定的联系,从而造成该品牌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降低。”这里前半段提及的损害,显然不同于弱化,仍然指向的是商标形象的受损。同样的逻辑论断也出现在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诉青岛亘豪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这种可能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明‘深圳创格电子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致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售后服务,当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服务后,便会产生对于‘’商标评价降低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