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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联系
    商标注册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联系
    商标国际注册制度本身并不以建立超越地域性的跨国商标注册制度为目标,不同于欧共体与比卢荷或班吉协定等所构建的区域性超国家商标注册制度,其实质只是一项便利各国申请的制度。尽管商标注册国别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注册制度在诸多方面均有不同,但是二者具有密切的配合与依赖关系。
    首先,从制度产生关系上,需要强调的是包括马德里议定书在内的马德里体系是基于巴黎公约第十九条规定而缔结形成的,属于巴黎公约体系的国际条约;同时,TRIPS协定又纳入了巴黎公约的实体性规定。二者都以巴黎公约为基础,最终目的都是要克服地域性对商标注册的影响。
    其次,在制度上存在配合衔接关系。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需要对商标注册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进行,两种制度分别在这两个方面进行彼此配合衔接。商标国际注册制度便利了申请人向不同国家的申请,通过国际组织的转递,意味着完成了向目的国的申请,这只是商标注册的第一个步骤,仍需要寻求注册过国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寻求注册的国根据本国法律制度,对转递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注册。另一方面,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协助,例如在优先权、文件送达等方面。因此,商标国际注册与国内法的审查相互衔接与配合。
    最后,均以实现商标同样注册注册为目的。两种制度虽然调整的手段思路不同,但是其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能够让跨国商标注册更为便捷,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有效保障,降低多国注册成本,促进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获得同样注册。
    如上所述,本文将巴黎公约及TRIPS协定归为“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该制度与马德里体系密切相关。但由于本文主题是“论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故本文主要是针对前者进行研究,并不对商标国际注册制度进行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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