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制度与马德里体系下的商标国际注册制度也存在一定的衔接配合关系。一方面,TRIPS协定允许在同为马德里条约体系成员的WTO成员之间适用马德里条约体系所产生的条约义务关系,通过使用商标国际注册制度有利于在相关成员国的商标跨国注册。另一方面,TRIPS协定以协调成员国商标注册的实体标准为主要内容,不仅不影响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实施运作,而且各国商标注册实体标准的趋同也有利于提高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实际成效。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还可以借助WTO与WIPO相互之间的支持关系,利用WIPO体制的某些优势,促进自身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发展。例如,依据TRIPS协定第六十八条,TRIPS理事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可向包括WIPO在内的任何适当的组织进行咨询和寻求信息。(TRIPS协定第六十八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规定:TRIPS理事会应监督本协定的运用,特别是各成员遵守本协定项下义务的情况,并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进行磋商。理事会应履行各成员所指定的其他职责,特别是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提供各成员要求的任何帮助。在履行其职能时,TRIPS理事会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和寻求信息。经与WIPO磋商,理事会应寻求在其第一次会议后1年内达成与该组织各机构进行合作的适当安排。此外在综合拨款法案中,专家组曾于2001年2月1日致信WIPO负责管理巴黎公约的国际局,请求获得此次争端涉及巴黎公约条款的相关历史谈判及此后发展的信息。WIPO于2001年3月2日电复信中提供了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参见:United States–Section 211 Omnibus Appropriations Act of 1998,Report of the Panel,WT/DS176 /R,para6. 1 - 6. 3。)这一优势在解决综合拨款法案中也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