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机构的观点(United States - Section 211 Omnibus Appropriations Act of 1998,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WT/DS176 /AB /R,para234 ~ 29) 1. OFAC的实际不作为具有抵消效果 上诉机构同样重申了国民待遇义务的重要意义,认为国民待遇义务不仅是巴黎公约与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基石,也一直是WTO所构建的世界贸易体制的基石。同专家组一样,上诉机构也认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三条第四款的解释或许有益于解释TRIPS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上诉机构也支持了专家组就OFAC实践做法的抵消效果问题所作的结论。 2.额外障碍不能抵消国民待遇差别 欧共体在上诉中主张OFAC的长期的实践做法虽具有抵消效果,但非美国国民根据美国法还会遭遇程序上的“额外障碍”。即相比美国国民,作为利益继承人的非美国国民不仅要成功通过OFAC的程序,而且还要面对第211节(a)(2)所要求的附加程序这一“额外障碍”。美国国民只面对一个程序,但非美国公民则要面对两个程序。但是,美国主张即使一个美国国民获得了特别许可,美国法院也会适用“拒绝承认外国没收这一长久原则”,从而抵消了差别效果。简言之,欧共体认为,非美国国民要经历OFAC程序获得许可后,还要经历美国司法体制审查,确定其已经获得原始所有人的同意,从而能够获得商标权利;而美国国民只要获得OFAC特殊许可,无须获得原始所有人同意就可以获得商标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