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拨款法案澄清了TRIPS协定义务履行与成员权利保留的关系问题
澄清了TRIPS协定义务履行与成员权利保留的关系问题
成员拒绝商标注册理由范围的认定实质是认定成员国内措施与TRIPS协定义务一致性的问题。本案的审理表明了在商标注册方面,成员所承担的义务与所保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1.成员必须有效实施最低标准的注册义务
本案认定了成员在商标注册形式方面所应当承担的最低标准的义务,即对符合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界定的商标,成员不得再以商标形式方面的理由拒绝注册;也不得对已经在其他成员域内已经获得正式注册的商标,再以形式方面的理由拒绝注册。
在最低标准义务方面,本案确认了成员必须遵照有效实施原则加以履行。本案中美国一直坚持第211节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商标注册制度方面的措施,得到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支持,并作为认定是否抵触商标注册基本义务的前提。这说明各方都认为成员国内商标注册制度应与TRIPS协定相一致,必须不折不扣的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抵触。
2.成员保留了自行确定商标注册与保护条件的权利
本案也认定在上述最低标准义务之外,成员保留独立确定商标注册与保护条件的权利。美国以第211节作为所有权限制措施为理由拒绝商标注册,并未受到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的明文禁止,所有该措施并不抵触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3.成员行使保留权利受到的纪律约束
本案还确认尽管在巴黎公约与协定未有明确规定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成员有权自行制定商标注册与保护的条件与措施,但是权利的行使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不得违反非歧视待遇要求,也不得违反滥用权利要求。这也体现了成员必须适当履行义务,不得与TRIPS协定有任何抵触之处。
成员承担国际义务与保留权利界限的划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说明TRIPS协定仍延续了巴黎公约协调商标国别注册的基本前提,即尊重成员的地域性的独立保护,成员只承担最低标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