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分别自1996年和2000年起履行其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自加入WTO之日起就开始实施TRIPS协定,没有任何过渡期。因此,自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开始履行包括商标注册义务在内的TRIPS协定各项义务迄今已近8年。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的组成部分”。《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述承诺包括该报告第五部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中第252、256、259、263、265、270、275、284、286、288、291、292、299、302、304 - 305段。在第263段,中国代表表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TRIPS协定》的进一步实施,中国的立法和执法部门也已经认识到,现行《商标法》在一些方面与《TRIPS协定》和《巴黎公约》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并正准备修改现行《商标法》,以完全满足《TRIPS协定》的要求”。第305段明确“鉴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性,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全面使用《TRIPS协定》的规定。”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文本引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M].(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世界贸易组织司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英文本为Accession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Decision of 10 November 2001),WT/L/432;工作组报告书英文本为Reportof the Working Parties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WT/ACC /CNN/49(1 October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