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异议及优先权程序
(一)异议程序
1.异议程序立法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异议程序,作为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商标确权公正、公开,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采取的是商标注册前提出异议的方式,商标的异议期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人的资格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的理由内容范围很广,涵盖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异议的结果上,若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若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2.超出TRIPS最低标准义务
TRIPS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成员可以选择给予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但设置异议程序并不是WTO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中国设立异议程序超出了TRIPS协定的要求。
(二)优先权程序
1.优先权立法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与二十五条中对优先权进行规定:包括国际优先权与展览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得国际优先权的条件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时要求,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2.符合TRIPS协定义务要求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优先权的一般性规定符合巴黎公约第四条A项的规定,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对国际展会的商标优先权规定符合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的义务要求。因此,在优先权立法方面,中国符合TRIPS协定最低义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