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定商标权的范围及保护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超出这一范围),符合TRIPS协定第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范围。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类型进行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一款从侵权行为类型的角度确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拥有禁止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的权利。这一规定也是对商标专用权的消极效力范围的确定,表明了注册商标权人可以行使商标权中的禁止权,这与TRIPS协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表述一致。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专用权还禁止的其他行为类型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于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具体列举了两项此种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将下列行为归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所有人对这些侵权类型行为的禁止权在TRIPS协定中第十六条并无明确规定,中国商标法在这些方面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超出了TRIPS协定最低义务要求。(刘剑文. TRIPS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