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改应该注意的问题
现行的商标法虽然基本符合TRIPS协定义务,但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将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较大的调整。中国作为WTO成员,也有必要以TRIPS协定为视角,审视此次商标注册的调整是否仍有效实施了中国应承担的TRIPS协定最低标准义务,同时也对中国在此次调整中承诺的超出最低标准的义务进行理性评判。
(一)客观认识TRIPS协定所确定的商标注册制度
中国应当对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客观认识。TRIPS协定义务总体上是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体现了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国际条约的全球流行,是其国内法的国际化,中国作为TRIPS协定成员,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接受国,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是一种地方化的全球主义或者是国际法的国内化。(郑万青.全球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人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80)实现商标注册制度与TRIPS协定的接轨并不意味着完全照搬TRIPS协定和其他国家的商标制度,无论对商标的超标准保护或低标准保护都是对商标接轨内涵的误读。
中国作为经济后起的国家,也应当充当体现制定者既得利益的商标国际游戏规则参与者的角色,在灵活遵守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公约的同时,在参考其他国家商标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因时因地的完善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
(二)对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再认识
1.准确把握对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性质与履行要求
TRIPS协定设立了国际法义务。由于TRIPS协定义务是针对政府,根据中国宪法规定,TRIPS协定为非自动执行条约,需要通过中国国内法进行转化。中国政府必须履行该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保证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TRIPS协定相关义务一致,必须不折不扣的全面履行TRIPS协定义务,保证国内商标注册法律制度的立法以及行政与司法的实施都必须与TRIPS协定相一致,承担超出TRIPS协定最低标准义务义还必须承担不抵触义务。对TRIPS协定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决定在法律制度与实践中实施适当方法,必须遵守透明度义务。此外还应当遵守中国入世议定书载明的所承诺的特别义务。2.关注WTO相关争端案件中商标注册义务法理的动态发展
综合拨款法案作为涉及成员商标注册义务履行的WTO争端解决的重要案例,为成员动态把握TRIPS协定相关义务标准及履行要求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尺度。对中国而言,应当加强对该案及今后可能出现的相关案件研究,分析WTO体制下动态发展的商标注册法理,总结规律,把握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履行的主动权,尽量避免因被指责抵触TRIPS协定义务而陷入被动,同时在本国利益受到损害时,也能够积极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保护。
3.加强中国自行立法的把控力
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中国应当处理好TRIPS协定义务与中国自行立法的关系。中国的国内法即要符合国际义务,根据国际法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进行完善适应,但也应充分利用TRIPS协定包含的灵活履行义务的规则。在许多问题上TRIPS协定并没有进行完整的确的义务规定,对这些问题,TRIPS协定也规定了处理办法,允许国内法自行确定。例如,TRIPS协定第一条,巴黎公约第六条,这都为中国根据国情,自行修改商标注册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权利依据。
此外,根据TRIPS协定以及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在商标注册方面并不排除合法规避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今后可能的商标注册相关争端解决中,利用好TRIPS协定例外条款,特别是依据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理由,进行合法、合理的抗辩。合法规避需要高水平的立法技术,前提是把握TRIPS协定的各项原则,重点是结合本国实际,制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本国国家与国民利益的巧妙制度,从而真正将履行TRIPS协定义务与合法规避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