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商标商标法律后果的一致性
恶意商标商标法律后果的一致性
本文认为,为了消除矛盾,我国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规定的法律后果应当具备同性。证明以上观点需要考虑两个问题:规则体系下“法律后果”与“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到规制恶意抢注的规则体系时确保法律后果同一性的理由。
规则体系的内在规约性:同类事物相同对待
法律后果是对经过特征化、抽象化的某和事实集合(构成要件)作出的法律意义上的价值评判和回应。(参见雷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载《法学研宄》2013年第1期,第82-83页。“法律后果”指的是法律对于符合构成要件之事实的姿态,往往表现为行为义务的创设、变更、消灭(参见[德]齐佩利乌斯著:《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年版,第42页),但作为规则逻辑要件的法律后果不等于行为义务的具体承担)“命令式”的规范结构理论上能把任一后果与任一构成要件关联起来,(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但是,规则体系保证内在和谐的系统要求导致这种关联必然走向某种程度的规约性。(参见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0页)这种规约性的表现之一是“同类事物应作相同处理”。( [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年版,第238页)这意味着对于应归于同类的若干构成要件而言,其律后果必须是相同的,(Henrique Jales Ribeiro, Systematic Approaches to Argument by Analogy, Argumentation Library 2014, vol25, p.49)否则将引发规则体系的矛盾。
首先,构成要件抽象化和一般化的本质,导致在检验规则体系规约性时应当以类型为基础。法是根据价值观念对生活事实的剪裁处理,(李琛:《法的第二性原理与知识产权概念》,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96页。)而生活事实彼此之间必然体现为客观相似性和差异性的结合,(参见[德]阿图尔考大曼著:《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年版,第119—120页)因此构成要件可以被看作去除了无关要素后的抽象化事实构成。这样,“同类事物”意味着存在客观差异的比较对象(事物)在规范意义上相同,并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中“事物”指生活事实若干生活事实经比较后归于“同类”,应当被等同评价,这种类比关涉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第二个层次中“事物”指构成要件:通过比较将若干事实集合归于“同类”,应当关联同一法律后果,这种类比关涉规则体系的内在和谐。其次,类比过程存在可误性。进行构成要件类比的目的是厘清到底是差异特征还是相同特征,能够在保持规则体系内在和谐的要求下与法律后果关联起来。该过程容易出现无法准确扬弃特征的情况,结果导致原本应当关联不同后果的构成要件被归于同类,或者应当被归为同类的构成要件关联了不同后果。因此,需要完备的逻辑结构帮助完成论证,该论证以相关性为核心。(下文逻辑结构参考了陈景辉:《规则的扩张:类比推理的结构与正当化》,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0年00期第173页。)
第一,从构成要件的文义中析出相同和差异特征作为类比的前提:(1)构成要件x和y都具备F、G等相同特征;(2)构成要件y(或者x)具备x(或者y)不具备的I、J等差异特征。
第二,单纯罗列相似或差异特征没有规范意义,还需要提出一个新的命题:(3)1、J等差异特征在规范意义上没有压倒F、G等相同特征。
第三,此处“没有压倒”是指差异特征与法律后果不相关,同时构成要件x和y都因相同特征而与同一法律后果成功关联。“相关”指的是该特征令构成要件成为某一法律后果的前提条件。而哪种特征与法律后果相关联取决于规则目的而非文义。(陈景辉:《规则的扩张:类比推理的结构与正当化》,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从》2010年00期,第180-181页。莫如说文义实际是对这种“目的相关”的具体实现。)因此,命题(3)的证立可以被进一步界定为:(3.1)根据规则目的,F、G等相同特征与某一法律后果相关;同时,(3.2)I、J等差异特征与某一法律后果不相关。(显然,此处相关与否是相对的,某一相似或差异特征在某规则体系中具备意义(相关),不表示在其他规则体系中同样如此。参雷磊著:《类比法律论证一以德国学说为出发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9261页。)
总而言之,若干构成要件是否可以被归于同类”的论证步骤为:罗列相同和差异特征确认规则目的、分别检验各个特征的相关性。